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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险风云:揭秘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司法挑战与资产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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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险信息穿透

三大屏障

屏障一:隐私盾牌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严令保险公司严禁向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而内地法院唯有借助司法协助程序方可调取相关资料,且在 2022 年,仅有 38%的申请得到了实质性的配合。
屏障二:机制断层

在CRS框架下,两地尚未构建自动信息交换系统,仅对投资型保单数据进行交换。据2023年统计数据显示,61%的终身寿险未被纳入申报范围。
屏障三:证据黑洞

两地尚未构建自动信息交换机制,在CRS框架下仅涉及投资型保单数据的互换。据统计,2023年的数据显示,61%的终身寿险并未包含在申报范畴内。

跨境执行

全链条障碍解剖

障碍一:取证阶段

●内地相关程序为:需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而后经由香港政务司法律互助中心予以审查,该审查流程平均耗时约14个月。

● 香港门槛:根据《证据条例》,需证明“与诉讼有直接关联性”。2019年,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因债权人无法提供具体的保单号而被驳回。

障碍二:执行阶段

●现金价值冻结情况解析:香港高等法院在处理内地判决时遵循“双重审查”原则。以2021年深圳某房企债务案为例,涉及金额达5.2亿港币的保单,因“公共政策保留条款”而暂缓执行。对港险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趁来香港旅游时了解一下。欢迎微信咨询 wzfjj100

● 分红强制划扣:仅限于已经到期的生存金。在某起离婚案件中,丈夫所隐匿的2000万港元教育年金由于尚未到期,因而无法进行分割。

穿透性案例

实证分析

离婚资产分割案例

深圳的王女士在 2018 年投保了一份价值 3000 万港元的香港重疾险,年缴保费为 50 万。到了 2023 年,在其离婚诉讼中出现了关键争议: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缴纳的 350 万保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其执行路径需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证明保单存在(由王女士主动披露),

二是举证保费来源(银行流水显示使用的是婚内收入),

三是获得香港法院对内地判决的认可。

最终的裁决结果是现金价值按照缴费比例进行分割,不过生存金依然归投保人王女士所有。

债务隔离案例

浙江籍商人李某背负1.2亿元巨额债务后,其资产布局呈现出如下态势:将内地的房产进行变现处理,而后斥资800万美元购置了香港的万用寿险。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其一,于2022年3月向内地法院申请调查令,然而香港保险公司依据《保密法》予以拒绝配合;

其二,到了2023年6月,通过CRS反查机制,发现了其中存在的申报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该涉事产品并未被纳入自动交换范畴;

其三,在2024年1月,债权人以“欺诈性转移”为由,在香港正式提起诉讼,此次诉讼成本高达200万港元以上。

特殊情形

突破路径

司法协作绿色通道

● 涉贪腐案件处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能够加快信息的调取流程,使相关调查更为高效。

● 大额保单监控:当保单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时,会触发香港保监局的异常交易监测机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 刑事附带民事举措:若涉及洗钱犯罪,香港警方有权直接冻结相关保单,以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 保费支付路径解析:通过构建离岸公司架构来缴纳保费,从而切断资金的溯源链条,增加资金流向的隐蔽性。

穿透未果案例

实证分析

离婚港险未分割案例

李女士与王先生在内地结为夫妇多年,然而,随着感情的破裂,他们踏上了离婚诉讼的道路。在财产分割的阶段,李女士怀疑王先生在香港购置了保单,认为这份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被分割。但李女士只是听说王先生有购买港险的行为,并未掌握任何确凿的证据。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需经过司法部注册的香港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加盖火漆封印,随后还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内地法院才会予以认可。而李女士根本无法获取这些经过复杂程序认证的证据。

她也曾尝试申请内地法院调查取证,但由于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区在调查取证方面尚未建立制度性安排,除非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法院不得派员赴港取证。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未对王先生可能持有的香港保单进行分割处理,李女士的诉求也未能得到支持。

债务隔离成功案例

张老板,在内地经营着一家企业,由于资金周转的需求,向他的友人刘先生借了500万元人民币,并为此签订了借条。然而,不幸的是,该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张老板无力偿还这笔债务。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得将此事诉至内地法庭。法院最终裁决张老板必须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张老板在内地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后来,刘先生得知张老板在香港购买了大额人寿保险,于是希望通过执行这份保单来收回自己的债权。不过,要执行位于香港的保单并非易事。尽管《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已经生效实施,但刘先生若想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争议仅限于民商事合同范畴;双方需书面明确约定由内地人民法院处理相关争议;被申请执行的判决必须是终审判决;该判决在内地应具有可执行力;并且判决的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

与此同时,刘先生还需要确切知道张老板购买保险的具体公司以及保单的详细情况。然而,由于张老板当初购买保单时极为隐蔽,使得刘先生难以获取这些关键信息,进而导致执行申请无法顺利进行,最终未能成功通过执行香港保单来实现偿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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