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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养老金、工伤认定、企业年金、经济补偿……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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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办理退休的当月,能领养老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参保人员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后可以跨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不能。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工伤认定提交申请时间有限制吗?受伤超过1年还能认定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职工受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导致无法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1”是什么含义,其中包含离职当月工资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N”一般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因此,“1”指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N+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包含离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

五、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要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六、离职后入职新公司,新公司没有企业年金,已交的企业年金怎么办?可以取出来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七、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需要。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存在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扣除该部分后就其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被原单位辞退后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被原单位辞退后成为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转至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暂未就业的,可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是给安置人员还是给单位?在哪里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根据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同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十、应届毕业生已与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对于何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有规定吗?是入职当天签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来源:人社部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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