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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职工可双赔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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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3 23: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经过


2011 年,水湾公司委托鑫隆公司招聘船员,2012 年安某某与鑫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由鑫隆公司为其投保人身意外险。同年 8 月,水湾公司为安某某等船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60 万元)。2013 年 8 月,安某某随船作业时船舶遇险侧翻,2014 年 1 月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向其父母安某某、兰某某赔付 60 万元。2014 年 12 月,法院确认安某某与水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 年 3 月安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安某某、兰某某遂起诉,要求水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奖金及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
法院判决以及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安某某与水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水湾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水湾公司为安某某购买商业意外险并在合同中约定 “因工伤亡按保险条款执行”,但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职工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水湾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得免除。水湾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为安某某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属于福利待遇,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获得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也支持双重赔偿(医疗费除外),水湾公司主张 “一事二赔” 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水湾公司向安某某、兰某某支付拖欠工资及奖金 26709.2 元,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20808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水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法律允许工伤职工在商业保险之外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医疗费除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抗辩免除法定责任。



律师分析


争议焦点:这事儿就像你去餐厅吃饭,老板说 “我送你瓶饮料,就不用给你上主食了”—— 合理吗?本案里,水湾公司给员工买了商业意外险,就觉得不用交工伤保险了,员工家属拿了商业保险的 60 万后,公司还想赖掉工伤赔偿。但法院说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交的 “主食”,商业保险只是 “额外饮料”,送了饮料也不能少给主食!核心争议就是:商业保险能不能代替法定的工伤保险?员工能不能两边都拿钱?



裁判逻辑:法律为啥何员工 “两边拿”?

工伤保险是 “硬任务”:就像公司必须给员工发工资、交水电费一样,交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的 “死规定”,公司跟员工说 “咱别交社保了,我给你买商业险”,这种约定就像 “口头说不算数”,法律不承认;

商业保险是 “福利”:公司买的意外险,相当于 “额外给的小红包”,但不能代替法定的工伤赔偿 “大红包”。就像你过年收了压岁钱,爸妈还是得给你交学费;

法律允许 “双重福利”:法律没说 “拿了商业保险就不能要工伤赔偿”,只要不是医疗费这种花多少报多少的项目,其他赔偿可以同时拿。法院说:“公司想拿一份钱抵掉所有责任?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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