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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能否代替公司对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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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 07: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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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索引】

20246月,张三入职于甲公司从事保安经理工作。同日,张三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公司为张三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公受伤,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247,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张三在内的12个员工向乙保险公司投标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障项目为身故、伤残给付,每个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024年10月,张三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髌骨粉碎性骨折”,致使张三花费近5万元医疗费,甲公司未垫付,均由张三个人支付。2025年3月,乙保险公司与张三协商,向张三支付了人身意外险赔偿金6万元整。




2025年4月,张三经甲公司所在地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随后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20余万。




甲公司辩称,公司为张三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张三受伤后同时主张人身意外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一事两赔,违反公平原则,于法无据。




【柯楠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其雇佣的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公司员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司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公司是否为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若公司通过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对员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公司可以通过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不符。故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不能抵扣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换言之,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员工获得公司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甲公司虽然为张三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且在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张三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甲公司关于张三已取得6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风险预警】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而人民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1.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法定保险,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工伤后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两者并不冲突,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2.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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