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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合同中的那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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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4 13: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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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往往会接触到许多专业术语和角色。这些角色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关系到我们的权益和责任。尤其是在香港保险的语境中,为了提高资产分配和财富传承的灵活度和确定性,这些概念有了不同程度的扩展。

如果我想事先给好友存上一笔财富,待时机成熟时将财富权益转移给他,并希望这笔财富可以跨越代际一直存续下去,应该怎么实现?

本文将以香港保险为视野,带你了解保险合同中的那些关键人物,希望能够帮助你找到上面问题的答案,并通过有效运用好这些角色,对财富进行适当安排,照顾好自己心中重要的人。

投保人——保险的发起者

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购买保险要求,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他们通常是需要保障的对象或对受保人有利益关系的人。投保时,要求投保人与受保人之间存在可保利益,这样一份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在香港保险中,常见的可保利益包括自身、夫妻、子女、孙子女。比如说,如果投保时,我想为邻居家的孩子投保,因为没有可保利益,这样的安排是行不通的。
通常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需要亲自支付保费,但在不违背反洗钱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由例如夫妻等其他人在签署第三方付款声明后代为支付保费。

保单持有人——保险的财产权利所有人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这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权力最大的人。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合同框架允许的情况下按自己意愿变更受保人、受益人和其他角色,决定如何分配和处置保险合同下的财产权利。简言之,保单持有人能够决定钱是给张三、李四还是王五,以及如何给,什么时候给。
在香港保险中对于存续一年期以上的保单,可以通过保单权益转让,将保单的整个财产权转移给第三人,且原保单持有人与这个第三人不要求存在可保利益,这一切也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

后续保单持有人——保单持有人意愿的继承者

没有后续保单持有人这个角色时,如果保单持有人最先身故了,那么保单持有人的财产权益就形成遗产,需要进行遗产承办环节,对于实现最初的财产安排极为不利。于是,后续保单持有人这个角色,就允许保单持有人预先指定一个可信赖的人士,在自己不幸身故时来执行对于保单的财产权利。

受保人——保险合同生效和存续的前提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受到保障的对象,他们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风险事故时,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当受保人不幸身故时,原保险合同失去了可以保障的对象,于是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将变现为现金,按照保单持有人预先指定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如果没有预先指定,则根据法律法规通常的规定依次分配。

后备受保人——保险合同持续存续的定心丸

为了财富能够实现跨越代际的传承,后备受保人的出现,就为受保人不幸身故时,保单还能继续存续创造了条件。举例来说,一个持有30年的储蓄保单,其复利预计已逐步爬升至5%以上,此时若因受保人身故,保单变现为现金给到受益人,这种情况相较于保单可以继续按5%的复利持续传承,就显得不划算。

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时赔偿金的最终接收者

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况时,有权领取赔偿金的人。这个人可以与投保人无任何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可以为投保人指定的任意合法人士。通常保险公司可以接受保单持有人指定多个受益人,但需要明确每个受益人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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