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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收入严查风暴来袭,香港保险的分红收益是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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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 11: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总有人问:“听说CRS全球征税搞得挺严,我买的香港保险会不会被查?要不要补税啊?”毕竟炒港美股要缴税这个事儿大家都听说了。

其实这事儿没那么吓人,但确实得搞明白—CRS不是“征税工具”,而是“信息透明工具”。

今天就用大白话聊聊,买香港保险到底跟CRS有啥关系,港险收益到底用不用交税?

01、先搞懂:CRS到底是啥?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共同申报准则)说白了,就是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约定”。

自从中国加入CRS之后,就完成了境外查税的先决条件。



凡是买过香港保险的朋友都知道,在香港投保时,都要填写《自我证明》,声明自己是中国税务居民。

所以,香港保险公司确认您是内地居民后,就会依法把您的保单信息(比如投保人、受益人、保费、分红等)报给香港税务局。

之后,香港税务局会把这些信息交换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整个过程衔接紧密,没有疏漏。

目的很简单:防止有人藏着境外资产逃税,让跨境收入更透明。

但注意了,CRS只负责信息交换,不直接征税——征不征税、征多少,得看你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

02、香港保险在CRS里,会“曝光”吗?

会,但分情况。

香港是CRS参与地区,所以香港保险公司会对“非香港税务居民”的保单进行信息收集和申报。

比如你是内地居民(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买了保险,不管是重疾险、储蓄险还是寿险,只要是有现金价值的,就会被认为是财务账户。

保险公司都会记录你的身份信息、保单金额、分红等数据,按规定报给税务部门,最终同步给内地。

03、中国税务居民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纳税居民的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说明
“我是外国护照,不算中国税务居民”❌ 错。只要你在中国住够183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我公司在香港,我不是大陆税务居民”❌ 错。如果你的生活和家人都在大陆,还是可能构成居民身份。
“只要我没有中国户籍,就不会被认定为居民”❌ 错。CRS强调居住地而非国籍,户籍只是参考之一。

04、境外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对“境外所得”进行了明确列举: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CRS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税行为。


中国已与125个国家/地区(含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我们的境外资产、收入数据对税务机关透明化。

境外(香港)保险的分红收益是否在征税范围?




一、保险的分红收益不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就是债权人,债权会孳生利息;个人拥有股权,就是股东(投资者),可凭股权享有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公司可以以现金形式派发股息和红利,也可以以股票形式派发。

基于上面的税法,我们来仔细分析下,香港保险的分红是否属于应该交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一,明确的投资关系。比如你是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债权人。分红保险的投资关系不明确,都是以保险关系存在。

第二,红利、股息来源于经营利润。保险的分红并不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性利润,而是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可分配盈余。

第三,有法律认可的权益关系证明。比如股权证明、合伙协议。红利所得在税法中通常指的是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的额外股息,这些股息通常是公司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如特别股息)而发放的。利息是指个人或法人从存款、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债权投资中获得的利息收入。例如,从银行存款、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工具中获得的利息。保险非权益性分配,投保人不持有保司的股权或债权。



二、保险的理赔款不征税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原话:保险赔款无需纳税,无论是重疾理赔、还是身故赔偿,只要是基于保险责任出发的赔付,都免税。


所以,香港保险的身故赔付金额=保证部分+非保证部分(分红),这些所有的理赔款都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哪怕是未来我国实行遗产税,保险的理赔款也是免遗产税的。同时我国对于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是否征税还存在空白。

综上,目前对于保险(境内、境外)的分红收益征税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现在肯定是不用缴税的。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境外所得的税款追缴都集中在券商、港美股范围。

结论!

也就是说,香港保单的收益目前仍不用交税。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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