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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7%收益稳赚”话术背后的风险与投保人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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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地客户投保香港某大型保险公司储蓄险。

销售当时口头承诺9年回本、年化 7%”,客户第三发现“终期红利”比上一年度缩水1.6 万美元,与预期收益相去甚远。

仅在2024 内地客户就新增购买了价值 628 亿港元的港险保单,类似案例在中并非孤例。

这就要从储蓄险的产品性质和分红机制来讲起。

产品性质是保证收益+ 非保证收益(分红)。

分红机制一般分为英式分红和美式分红。

英式分红——“复归红利”价值锁定,“终期红利”随投资表现波动可回撤;英式分红一般增加到保额里。

美式分红——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即时到账,“终期红利”同样不保证可回撤

根据分红演示利率,很多转介人的宣传口径普遍使用“预期 7% IRR今年71日起调整为不超过6.5%“稳赚”等表述。

多数转介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是可能真不懂,另一方面是故意未提示非保证部分波动性及回撤可能从而描绘一个高分红的前景。

其实如果是长期持有的话,低保证、高分红结构的产品是需长周期持有才可能实现的短周期的产品就很容易因达不到演示分红的目标而产生纠纷。

这其中涉及的合规风险最大的问题就是销售人员的误导性陈述

而涉及的相应法律法规有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81 条及《承保商专业守则》禁止“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

内地《保险法》第116 条同样禁止虚假宣传。

香港IA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GL16) 要求“合适性评估”(fact-find)并留痕。

内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29 条要求“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如果遇到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约,那么第一时间的救济措施就是,保单生效的冷静期与撤销权香港寿险冷静期21 日,内地客户签收回执起算。

如果过了冷静期发现问题,若销售文件存在重大不实,冷静期后仍可根据香港《合约条例》第6 主张“误述/欺诈”撤销合同。

但这就存在跨境维权难点首先就是问题管辖,在香港签署的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通常都是香港法院专属管辖。其中程序/手续都非常繁琐,诉讼成本也极高。

所以就需要客户购买前慎重考虑清楚,咨询专业靠谱的经纪公司和服务人员再购买。

而且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建议大家,在购买过程中做到事前风险防范,做好证据固定以防万一。

比如,保存投保时所有宣传材料、计划书、录音、微信聊天记录

登录保险公司官网下载历年分红实现率报告及官网产品介绍等

而维权途径除了诉讼,可先向香港保险公司投诉,限30 日内书面回复;

同时可向香港保险投诉局(Insurance Complaints Bureau) 申请免费调解,上限 120 万港元。

如果涉及香港持牌中介人,那么可向香港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IARB) 或香港保监局 (IA) 递交申诉。

都没有结果的话,那么就只有诉讼一条路可走了。

依据香港《失实陈述条例》(Misrepresentation Ordinance)主张撤销合同并索赔;

这个诉讼时效6 年(合同签署日起算);

同时,廖胜于无的救济做法还有可向内地相关机构投诉。

就比如销售行为发生在内地且由内地机构促成,可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地方监管局举报;

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48 条主张欺诈撤销合同,管辖权的话基本上只能在被告住所地毕竟保险合同的履行地是香港,不适用地域管辖。

所以,睁大你的眼睛,看清楚宣传及销售术语,6.5% “预期收益”≠保证收益,任何“稳赚”表述都涉嫌违规。

投保前务必要求代理人出具“分红实现率历史报告并清楚了解其中的分红收益的区别

冷静期内务必再次确认产品和自身情况的匹配度,一旦发现误导,立即行使撤销权。

跨境维权成本高,建议在投保阶段即咨询有两地经验的律师或专业人员同步审查销售文件,以降低后期纠纷风险。

香港保险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与个别销售人员断章取义故意隐瞒的夸大宣传。

作为投资者应回归理性的思考与合同规则,不要人云亦云,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懂得用法律武器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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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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