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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5 17: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期

导语

2019年8月23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对这个交叉地带的监管规则进行梳理。

《办法》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共计6章70条,在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旨在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办法》中的要点内容。



准入、退出机制

《办法》对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不仅明确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也明确了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都做出一一规定,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规则,得到进一步明确。



根据《办法》显示,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已建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分和责任人员等。

其中,取得金融许可证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首要条件。商业银行该如何取得金融许可证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等的说明材料即可。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将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随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该许可证不设有效期。但商业银行若出现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因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注销许可证。

同时,《办法》也提出了法人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授权的五种情况: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最近1年内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经营规则

1.佣金问题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2.销售宗旨问题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3.销售误导整治问题

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原则只能投保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销售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有观点甚至认为,银保渠道就是建立在销售误导基础之上。到现在行业加速转型,复杂的保障型产品占比显著增加,如何避免销售误导显得更加重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详细规定,例如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晓保点评

《办法》的制定,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办法》的指引下,消费者将在银行获得更透明的消费环境,让银行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彻底远离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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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银保监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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