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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工伤赔偿与意外险理赔不冲突,法院支持双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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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淮说法律

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已获得人身意外险理赔,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受伤,保险公司能否因他已获得新职伤保障而拒赔商业意外险?

近年来,关于工伤赔偿与商业意外险理赔的纠纷屡见不鲜,许多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试图以“损失填平原则”拒绝赔付。然而,法院的判决明确给出了答案: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可以并行不悖,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付。


01 法律案例,工人维权获胜

2021年5月12日,建筑工人郭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落,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郭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未依法为他缴纳工伤保险,但为他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与郭某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伤残待遇等共计7万元。

后来,经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了12万元意外险理赔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公司拒绝支付全额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郭某退还“多支付”的5万元。

案件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应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9万余元。

这意味着,郭某既获得了12万元意外险理赔,又获得了19万元的工伤赔偿。

类似的案例也发生在外卖骑手身上。

众包骑手刘某在送餐途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他已获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新职伤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但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意外险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已经享受了新职伤险的赔偿,因此“不可重复获赔”。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职伤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而商业意外险则属于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二者性质不同,不存在替代关系,判决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
02 法律辨析,双赔法理依据

为何法律支持劳动者在获得意外险理赔后,还能获得工伤赔偿?这需要从三种保险的法律性质和分析。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一义务时,就应当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

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新职伤险则是为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设立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与商业意外险性质不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工伤保险与意外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对职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
03 维权障碍,常见企业误区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支持双重赔付,但劳动者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障碍。

用人单位认知存在误区。许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就可以减免或替代工伤保障责任。

这种认知误区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障义务的重视程度和履行程度,引发劳动争议。

保险公司拒赔现象普遍。无论是传统建筑业还是新就业形态,保险公司以劳动者已获得其他赔偿为由拒赔商业意外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保险公司往往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作为拒赔理由,认为不能重复获赔。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不少劳动者在不清楚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容易接受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方案,签署对其不利的协议。

如郭某案件中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

司法裁判尺度曾不统一。在郭某案中,一审法院曾判决允许用人单位在扣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12万元之后承担剩余的7万余元工伤保障责任。

这表明审判机关内部对两种保险性质和关系的认知曾存有分歧。
04 维权指南,实现双赔步骤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遭遇工伤事故时,如何才能确保自己获得双重赔付?以下是关键步骤。

第一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步,同时申请意外险理赔。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这两项申请可以同时进行,不存在先后顺序。

第三步,审查劳动合同与保险协议。

劳动者应审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意外险投保协议,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

特别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

第四步,拒绝抵扣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同意以意外险理赔抵扣工伤赔偿的协议,劳动者应明确拒绝。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意外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步,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在诉讼前,注意搜集用工关系证明、事故现场证据、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郭某案件二审改判后,审判机关内部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关系的认知得以统一。

这一判决促进了审判机关统一司法共识和裁判尺度,规范裁判行为,提升裁判质量和“类案同判率”。

对劳动者而言,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勇敢维权同样重要。

如法官提示,“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看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障的并行关系,维权时要找准切入点,在事前和事中环节要求用人单位应缴尽缴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全面合理地把握维权诉求的范围,不被用人单位的‘抵扣说’误导丢了维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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