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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雇佣无资质施工队现象普遍,事故频发。在此类纠纷中,一个关键争议点是:雇主用以防范风险的意外险赔款,能否在执行赔偿时予以扣除?
案情
2023年4月,杨某雇佣王师傅修建农村自住房,并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同月29日,王师傅在施工中被钢筋刺伤右眼,随后,杨某立即将王师傅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投保的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伤残等级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0元,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保险公司按条款赔付了伤残金及医疗费。除杨某已支付的1.7万元医疗费外,双方就其余赔偿协商未果,王师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王师傅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0900元,杨某应赔偿王师傅各项损失36004.53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在雇主所购保险能否抵扣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上,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分歧:
观点一(雇员方主张):适用“双赔原则”。 雇员作为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理赔属于其固有福利,与雇主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并行不悖,故可获双重赔偿。
观点二(雇主方主张):适用“损失填平原则”。 保险系雇主出资用于分散风险,赔偿应以弥补雇员实际损失为限,保险理赔款应相应抵扣雇主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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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
本案法院采纳“损失填平原则”,判决雇主杨某购买的团体意外险赔款用于抵扣其赔偿责任。具体判决理由与计算如下:
一、责任划分
雇主杨某存在过错: 作为雇主,其未能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对工地安全隐患未设置警示或及时消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雇员王某存在重大过错: 作为经验丰富的泥水工,因自身疏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减轻雇主责任。
责任认定: 综合双方过错,法院判定杨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60%的责任。
二、赔偿计算
总损失认定: 王某事故所致医疗费等总损失经核算为138,340.88元。
杨某应赔总额: 按60%责任比例计算,杨某需赔偿 138,340.88元 × 60% = 83,004.53元。
保险抵扣: 杨某为工地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已赔付30,000元,此笔款项用于抵扣其赔偿责任。
最终支付: 抵扣后,杨某实际尚需支付 83,004.53元 - 30,000元 = 53,004.53元。再核减其已支付的17,000元医疗费,故杨某还需向王某支付 36,004.53元。
三、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要求王某重复鉴定产生的900元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因此,保险公司总计需向王某支付赔偿款及鉴定费 30,900元。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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