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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但单位只买了团体意外险?赔偿仍由单位担,2 步拿到全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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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5 13: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少工伤十级职工发现,单位只买了团体意外险没缴工伤保险,老板还说 “保险公司赔了就够了,单位不用再出钱”,结果少拿好几万赔偿。

一、核心误区: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不能替单位 “甩锅”

团体意外险是单位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本质是 “员工福利”,而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两者在赔付范围、责任性质上有根本区别,不能相互替代:

1. 性质不同:一个自愿,一个强制

团体意外险:基于保险合同,单位可买可不买,赔付金额按合同约定(如十级伤残仅赔保额的 1%-5%,常见保额 10-20 万元,实际赔付 1-2 万元),且不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特有项目;

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十级工伤涵盖医疗费(全额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 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 / 就业补助金(各地标准不同,如广东约 10 万元),未缴则全部由单位承担。

2. 赔付不冲突:意外险赔了,单位仍要补差额

即使保险公司已支付团体意外险赔偿(如 1.5 万元),你仍有权要求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司法实践明确:“商业保险赔付是额外福利,不能抵扣单位的工伤赔偿义务”。

典型案例:某工地工人十级工伤,单位仅买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赔 1.2 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单位需再补 8.8 万元,补足至法定 10 万元标准,明确 “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责任”。

二、责任主体:找对 “赔付人”,不是保险公司是单位

工伤十级的赔偿责任主体,以工伤认定书上载明的 “用人单位” 为准,不管是否存在转包、挂靠,都要锁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1. 直接用工:未缴社保,单位全额担责

若你与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未缴工伤保险,所有十级工伤待遇均由单位承担,具体包括: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门诊、住院费用,全额报销;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发放,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如月薪 6000 元,3 个月停工留薪期可拿 1.8 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 个月工资(如月薪 6000 元,可拿 4.2 万元);

一次性医疗 / 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标准,如浙江十级约 6.5 万元、广东约 10 万元。

2. 特殊用工:转包 / 挂靠找总包,劳务派遣找派遣单位

违法转包 / 挂靠:若你跟着包工头干活,项目存在违法转包(如建筑公司把工程包给无资质个人),由具备资质的总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需纠结与包工头的关系;

劳务派遣:即使在用工单位受伤,赔偿责任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因其是法定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派遣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商业保险不能例外。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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