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8|回复: 0

意外险中免除猝死责任就不算意外吗?

[复制链接]

251

主题

251

帖子

763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63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只是保险的起点,理赔才是保险的归宿!

欢迎来到「武效军的工作室」



在意外险保障责任中,常附加包含猝死责任,不过意外身故保障额度比猝死责任保障额度低很多。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若受益人直接主张猝死身故,保险公司常以疾病身故为由拒赔。但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拒赔需说明理由,不能仅靠猜测。所以在此类情况下,应主张意外身故而不是直接主张猝死身故,毕竟不属于意外身故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事情经过】

2013年7月23日,李为丈夫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保险金额100000元。意外伤害的释义: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019年1月1日,朱与刘、张一同乘坐K422绍兴至襄阳东列车,于2019年1月2日到达襄阳东站。朱在站前广场拖拽行李时摔倒昏迷,刘发现立即拨打120,医院医护人员赶到后,朱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李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条款中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是否产生效力。

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未约定“猝死不赔”,而是在释义部分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释义导致保险人对猝死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降低了投保人在阅读相关免责条款的注意力,属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不是封闭的,除了前述规定所列举的几种情况外,仍可能存在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即免除保险人赔付义务的条款,均应视为免责条款。

签名是否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在投保单上签名仅表示其投保的意愿,并不必然构成其对已知晓免责条款及相关后果的承认,更不能仅凭此签名,就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或说明的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对“猝死不赔”的免责条款履行明确提示或说明的义务,以保证投保人知晓免责条款及相关后果,但保险公司仅提交有李小玉签名的投保申请确认书及投保提示书,不能达到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证明目的,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猝死不赔”的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效力。

从另一角度分析,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术语释义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释义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朱荣建和李小玉的解释。

另李已就朱意外伤害死亡已经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所能的初步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专职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就其辩称的朱猝死系疾病导致的身故,应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朱某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5-12-14 12:45 , Processed in 0.03767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