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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读!团体意外险赔付金竟可抵扣工伤赔偿,法院最新判例颠覆传统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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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在企业管理中,团体意外险的应用十分普遍,然而不少企业主对其实际功能仍存有困惑。尤其是,员工获得团体意外险理赔后,雇主是否还能以此抵扣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近期,多地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可以直接用于冲抵雇主应付的赔偿份额。这不但彰显了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也切实成为降低雇主工伤事故经济负担的有效工具。





案例一详解



福建某公司雇佣刘某从事锅炉作业,刘某在检修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相关损失折合赔偿金约10万元。由于公司此前为刘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依约向刘某支付了10万元理赔款。

事后,刘某向公司索赔14万元。公司方主张,刘某已领取保险理赔10万元,公司仅需补足剩余的4万元。

一审法院指出,对受害人而言,赔偿的核心在于填补实际损失,至于款项来源并非关键。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并非雇主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投保的目的正是为了转移劳务提供者遭受意外时的雇主责任风险。在刘某未能证明该保险属于纯员工福利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将保险理赔款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具有合理依据。因此,#雇主判决公司支付刘某4万元。

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其继续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审查后认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防范雇主通过保险牟利,确保保险利益切实归属被保险员工。本案中,刘某已实际获得保险金,损失已获补偿。公司出资投保意在转移用工风险,若公司未主动投保,刘某亦无法享有该保险权益。在现行法律未禁止雇主通过人身意外险转移风险的情形下,一、二审判决采纳“理赔款抵扣赔偿款”的做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最终,福建省高院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详解



杨某系芜湖某环境公司员工。2020年2月,其在工作中被崔某驾驶车辆撞伤,交警认定崔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司在此期间每月向杨某发放1400元生活费,累计垫付医药费5000元。侵权人崔某已垫付7.4万元医疗费,杨某自行承担2.6万元。

因公司曾为杨某投保团体意外险,经公司协助,杨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医疗费、住院津贴及伤残补助共计35.29万余元。

杨某随后诉请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主张团体意外险不同于#雇主责任险,保险理赔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

公司则辩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雇主对员工因第三人侵权所受损失,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公司已履行投保及协助理赔义务,并支付了多月生活费,已尽到法定补偿责任。若再要求高额赔偿,既有失公正,也可能影响本地企业为员工投保的积极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所获保险赔偿款应在其向公司主张的雇主责任赔偿中予以抵扣。经核算,杨某实际应获赔偿约为19.42万元,而其已取得的保险赔款已达35.29万元,超出应赔数额,故公司无需再行支付。法院据此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团体意外险本质上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员工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

一般而言,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是直接赔付给员工的。但这不意味着保险金请求权完全不可流转。

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将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如当事人主张该转让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

这说明,团体意外险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抵扣雇主责任的空间。例如,若企业已全额赔付员工意外损失,员工可自愿将保险金请求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从而抵减企业可能承担的雇主责任。

当前,在雇主已协助员工获得保险理赔并承担其他相应补偿后,员工损失已获足额填补的情况下,多地司法实践认为员工再向雇主主张重复赔偿,缺乏依据。

总结而言,团体意外险正从一项“普通福利”逐渐转变为雇主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合理运用可在依法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与经济压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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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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