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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团体意外险不再是单纯福利,可抵扣雇主赔偿责任成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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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团体意外险在企业用工中应用广泛,但不少企业主都有一个困惑: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员工出险拿到理赔款后,企业还需要全额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吗?

多地法院的判例已经给出明确答案: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金,可用于抵扣雇主的相应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团体意外险不只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更是企业转移用工风险、降低经济损失的有效工具。



01

典型判例




案例一:福建九级伤残案

福建某公司雇请刘某从事锅炉检修工作,刘某在作业时不慎摔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综合评估需赔付伤残赔偿金 10 万元。

该公司此前已为刘某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 10 万元理赔款。但刘某仍要求公司另行支付 14 万元赔偿款,公司则主张用意外险理赔款抵扣赔偿责任,只愿支付剩余 4 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并非雇主的法定义务,公司投保的核心目的就是减轻用工意外带来的赔偿压力。且刘某无法证明该保险属于单纯的员工福利,因此支持公司的抵扣主张,判决公司支付 4 万元。

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某继续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高院明确:《保险法》第 39 条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保险利益归雇员所有,但本案中刘某已通过意外险获得足额补偿。

公司投保的初衷是转嫁风险,若无公司出资,刘某无法享受该保险利益,因此抵扣判决合理合法。

案例二:安徽十级伤残案

杨某是芜湖某环境公司员工,2020 年 2 月在工作途中被崔某驾车撞伤,交警认定崔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司每月向杨某发放 1400 元生活费,累计 14 个月,还垫付医药费 5000 元;肇事方崔某垫付医疗费 7.4 万元,杨某自行承担 2.6 万元。同时,公司协助杨某通过团体意外险获得理赔款 35.29 万元,涵盖医疗费、住院津贴、伤残补助等项目。

但杨某认为,团体意外险不是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公司的雇主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另行赔偿。公司则主张,已通过保险和生活费垫付履行了补偿义务,不应再承担高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获得的 35.29 万元意外险理赔款,应抵扣公司的雇主赔偿责任。经核算,该理赔款已超过杨某实际应得的 19.42 万元赔偿款,不存在差额损失,因此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案例启示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理赔款直接赔给员工,就不能和雇主责任挂钩。但从上述判例来看,这种说法并不绝对。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确保了理赔款优先归员工所有。

但这并不代表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将本次事故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法院对合法转让行为予以支持(合同或法律禁止的除外)。

这就为团体意外险抵扣雇主责任提供了可行路径:当企业已经足额赔付员工的意外损失后,员工可将意外险的理赔款请求权转让给企业,以此抵扣企业的赔偿责任。

即便没有明确的转让行为,在企业主动投保、员工已获得足额理赔的前提下,多地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原则,认可意外险理赔款对雇主赔偿责任的抵扣效力。

毕竟,员工的核心诉求是弥补损失,而非重复获利;企业投保的初衷是转嫁风险,若抵扣无效,会造成企业 “既花钱买保险,又全额担赔偿” 的双重负担。

03

企业提醒

转变认知

别再把团体意外险当成 “单纯的员工福利”,它更是企业的风险转嫁工具,合理运用可有效降低雇主赔偿压力。

规范投保

投保时明确投保目的,留存相关证据(如投保方案、员工知情确认书等),便于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

结合配置

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并非替代关系,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两者搭配投保,实现用工风险的全面覆盖。

咨询专业人士

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可咨询专业保险顾问或律师,根据自身行业特性和用工情况,制定最优的风险保障方案。
用工风险无处不在,提前做好保障规划,才能让企业在稳健经营的同时,更好地平衡员工权益与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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