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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买团体意外险,出事后能抵赔偿吗?最高院说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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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一场工伤事故,两份赔偿账单,

企业的风险保障体系是否真的如想象中可靠?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的明确答疑,揭开了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之间长期存在的认知误区,也为企业风险管理敲响了法律警钟。

01

司法定锤

最高院的答疑给了所有企业主一个提醒:

团体意外险赔付款项,不得冲抵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这一结论源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坚守。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背后的法理逻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地位不平等,若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保险安排变相成为受益人,将可能架空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诱使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规避自身法定责任。

在(2021)鲁民终1024号判决中,山东高院明确指出:

“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范畴,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不能转化为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基础。”

02

双重保障

法律为何如此设计?这涉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性质差异。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社会性。当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各自承担法定支付义务。

团体意外险则是商业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指定的受益人(员工或其家属)支付保险金。这两笔钱款来源不同、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人身保险的“兼得原则”: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这一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同样适用。员工获得意外险赔偿后,仍可全额主张工伤待遇,两者并行不悖。

03

风险误区

现实中,许多企业陷入了“保险购买误区”。常见的情况是:企业主认为“我出钱买的保险,出事了自然该用来抵公司的责任”。

这种误区的代价是沉重的。当工伤事故发生时,企业面临的是双重支付压力:既要依法承担工伤赔偿,又要面对员工同时获得保险金的事实。

更深层的风险在于,企业可能因这一误区而忽视真正的风险转移工具。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始终是员工,企业无法通过它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是许多企业在设计风险保障体系时的结构性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雇佣关系(如个人雇佣保姆、司机)中,虽然适用《民法典》而非《劳动合同法》,但保险金不得冲抵雇主赔偿责任的原则同样适用。雇主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同样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04

救济途径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正确构建风险防火墙?答案是建立三层防护体系。


    第一层是工伤保险,这是法定的、强制的基础保障,覆盖大部分工伤情况的基本待遇。

    第二层应是雇主责任险,这是真正转移企业赔偿风险的工具。当企业依法需向员工支付赔偿时,保险公司会向企业进行补偿。

    第三层才是团体意外险,作为员工福利的补充,提升整体保障水平,增强员工归属感。


这三个层次功能清晰、各司其职,不可混淆替代。明智的企业家会像精心设计产品一样,科学设计风险保障体系,而不是简单购买几份保险了事。

05

权益平衡

企业主可能会感到困惑:为何我支付了保险费,却不能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这涉及到劳动法领域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法律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用人单位将自身责任转嫁给劳动者或保险公司,确保劳动者在受伤时获得充分救济。

在这一原则下,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向劳动者提供福利,而非风险对冲手段。

这一法律逻辑在全国多地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一致体现。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雇佣关系,法院均严格区分保险金的归属与赔偿责任的承担,防止用工方通过保险安排削弱自身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结语

风险管理的本质不是购买产品,而是建立正确的法律认知和制度安排。当企业主真正理解团体意外险的福利属性与雇主责任险的风险转移功能时,企业的风险防护网才真正织密扎牢。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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