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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你分得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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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22: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应分清,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在法律性质、赔付目的和最终后果上有着本质区别。



举例分析(以员工工伤为例)
        假设员工小王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其法定工伤待遇总计为10万元(包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情况一:用人单位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流程:用人单位先根据法律计算出需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例如5万元)。保险公司根据雇主责任险合同,就该5万元进行理赔(可能全额或部分)。这笔赔款用来履行用人单位对小王的那5万元赔偿义务。
        结果:保险公司赔款到位后,用人单位对小王的责任即告履行完毕(在保额内)。小王总共获得10万元(基金支付+保险赔款)。

情况二:用人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保额5万元)
        流程:小王作为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5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时,他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法定的10万元工伤待遇。
        结果:小王总共可能获得 15万元(10万元工伤待遇 + 5万元团体意外险赔款)。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部分(例如5万元),而无法用团体意外险的赔款来抵扣。这相当于用人单位“花了两份钱”:一份是保险费,一份是法定赔偿。



结论与建议
1. 风险转移功能选择:

        团体意外险主要是一项员工福利,它提升了员工保障,但并未有效转移用人单位的法定用工风险。用人单位购买后,其自身的赔偿责任依然存在。 可能导致“双重支出”。

2.正确配置保险:
        首要基础:单位应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定的、强制性的基础保障。
        风险转移首选:单位若想转移自身赔偿责任,应购买雇主责任险。这是最直接的风险管理工具。
        福利补充:在已有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单位如需为员工提供更高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障作为福利,可考虑加购团体意外险。
        两者搭配使用,可以实现风险转移与福利提升的双重目的。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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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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