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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能否冲抵单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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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09: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感谢你关注本公众号

虞山书生前言: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某些企业经常会发生劳动者、员工、雇员在工作时受伤的情况,有的老板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没有给员工交社保(工伤保险),为减轻企业主(经营者)法律风险,老板们经常会为企业员工(雇员)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保险等。

一旦发生劳动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等纠纷,相关保险公司可以理赔相应的金额。

在法律实务中:

有的企业,待保险公司或企业支付给员工赔偿金后,往往会签订相关协议,一次性解决。

有的单位,即使同雇员签订相关协议,也会引发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受伤,企业(经营者)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后,其保险理赔金能否冲抵企业(雇主)对员工(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于2026年1月8日,发布了相关专业的文章。

请看: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问题1: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答疑意见:

首先,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则会出现用人单位诱导或者强迫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其为受益人,以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

如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其次,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虽然支付了保险费,但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兼得保险金与第三人的赔偿。

同理,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享有代位追偿权,不应自动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董国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敬阳

最后:

友情提醒各企业主(经营者),

生产经营要规范,

注意员工的劳动保障,

最好不要发生员工伤害等情形。

一旦发生劳动工伤或雇员受伤,

应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法律工作者),

及时妥善处理。

江苏常熟法律咨询:

到常熟虞山(交通)法庭对面,公交车17路、106路,

恒基曼城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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