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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险,能否抵扣企业责任?国家说不行VS地方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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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0 18: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层面规定:都不能抵扣

1.最高法院最新答疑意见

2026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问题1: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答疑意见:

     首先,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则会出现用人单位诱导或者强迫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其为受益人,以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其次,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虽然支付了保险费,但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兼得保险金与第三人的赔偿。同理,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享有代位追偿权,不应自动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董国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敬阳

2.人社部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报

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别那么绝对,裁判实践是丰富多彩的!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是色彩艳丽的,司法裁判实践也应该是丰富多彩的!

1

云南高院:意外伤害险可以抵扣雇主责任

案件简介:李某是昆明市官渡区居民,平时在云南某纸业公司工作。据李某介绍,在工作期间纸业公司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而是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因工作遭到伤害,造成左腿胫骨骨折。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认为,李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共计12万元。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申请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李某意外伤害理赔金10万元。出院后,李某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计12万元。纸业公司认可李某的损失12万元,但公司主张保险公司给予李某的10万元意外伤害理赔金应当予以抵扣。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与赔偿共计12万元。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不认可李某的诉讼主张,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云南省高院在(2023)云民申95号裁定书中认为:雇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是为劳动者意外伤害发生时,通过保险理赔降低其责任风险,如果不适用抵扣原则,与用人单位的保险初衷并不相符。李某因伤造成了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填平原则获得赔偿。现李某获得的赔偿完整、充分。综上,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

2

山东高院:意外伤害险可以抵扣雇主责任

案情简介:郝某是山东省烟台市居民,在一家电梯公司工作。据郝某介绍,雇主电梯公司为郝某及其他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期间,郝某在从事工作时,不慎发生摔伤事故,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损失医疗费、误工费10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郝某。后来,当郝某要求雇主电梯公司给予赔偿时,电梯公司拒绝了。电梯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足以覆盖郝某的人身伤害损失。郝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应当抵扣雇主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郝某不服山东烟台市中院(2020)鲁06民终540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院在(2021)鲁民申4804号裁定书中认为,电梯公司为郝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郝某就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已获得保险理赔,因此其再请求电梯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湖南高院:团队意外险可抵扣雇主责任
案情简介:曾师傅是湖南长沙市居民,平时在建设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建设公司也没有给曾师傅投保工伤保险,而是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工作期间,曾师傅在使用砂轮时,不慎被砂轮碎片溅出,造成左眼球贯通伤。因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主动向曾师傅支付理赔金18万元。曾师傅出院后,向建设公司主张各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建设公司应当赔偿曾师傅各项费用18万元。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建设公司认可曾师傅因眼球受伤遭到18万损失的事实,但是主张应当以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予以抵扣。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曾师傅各项费用18万元,因从保险公司理赔的18万元意外伤害险中得以抵扣,故无需再支付费用。湖南省高院在(2020)湘民再136号裁定书中认为,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保障员工在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或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降低企业风险,曾师傅亦配合建设公司办理了该保险。现曾师傅因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已经获赔18万元,根据双方可推知的真实意思,曾师傅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应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公司无须再向曾师傅支付18万元。

4

辽宁高院:意外伤害险可抵扣雇主责任
辽宁省高院在(2020)辽民申4853号裁定书中认为,刘女士作为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为90万元,其已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得到30万元赔偿,又通过其他保险赔偿获赔10万元,后又以人身意外保险获赔50万元,其实际损失已得到足额赔偿。二审认为上述保险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嫁用工风险,以避免雇员受到损害时获赔不能。故依据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刘女士本案诉请被申请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问题,准许以保险赔偿抵扣雇主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驳回刘女士的再审申请。
5

人民法院案例库:意外伤害险可抵扣雇主责任

本案中,案涉保险系某酒店为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为陈某等人购买,其目的也在于分担赔偿责任;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来代替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以减少将来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某酒店为陈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有以保险金抵扣部分赔偿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缴纳了保险费。陈某在受到伤害前并不知道某酒店投保的事实,其本身也无投保的意思表示,那么其期待发生一定法律后果即取得保险金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无此前提。同时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是以填补损害为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陈某从哪种方式何种渠道获取救济,只要其损失能够得到弥补即可。某酒店虽不是案涉保险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其作为投保人从保险利益相应免除自己本该对受到伤害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保险金应抵扣某酒店对陈某的损害赔偿款。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1民终46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12日)
2025年10月发布新版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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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战工具,第4版,根据司法解释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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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载《实说劳动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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