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2|回复: 0

意外险索赔:车辆没有熄火,驾驶人下车后倒地死亡,意外险怎么赔偿

[复制链接]

260

主题

260

帖子

79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90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辆没有熄火,驾驶人下车后倒地死亡,意外险怎么赔偿

案件摘要及经验:1、当事人把出租车停在楼下,没有熄火,下车后走了几步倒地,后死亡,家属按照驾车意外身故索赔100万,法院支持是意外,但不认可是驾车,判赔10万。2、从经验角度,这个案子在起诉的时候评估存在问题,索赔100万明显难以成立,导致多付出了好几千的诉讼费。一、原告主张的事实

2017年2月19日,投保人为其丈夫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投保人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2.3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解释项下载明“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0时前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3条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解释项下载明“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0时前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虽然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解释项下均载明“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0时前”的年龄限制,但被保险人投保时年仅26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该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解释为“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0时前”部分的年龄限制,客观上无法实现,其性质属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作出的解释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合同格式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0时之前”部分的解释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部分解释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上述两个格式保险条款均系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后时隔3日制作保险合同文本时装订在保险合同文本中。2017年2月19日,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所指保险条款均为盖然性条款,并未载明具体保险条款的名称、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后时隔3日制作保险合同文本时所附的格式保险条款对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解释项下所载明的部分内容,系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而且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在签订投保单时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对方要求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格式保险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解释项下载明“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0时前”的年龄限制条款依法不构成保险合同内容,没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解释原则依法认定《惠民两全保险条款》2.3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合理解释为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附加意外保险条款》2.3非保险术语“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合理解释为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2023年1月22日18时52分许,被保险人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楼下临时停靠,车辆未熄火状态下,下车后摔倒死亡。从公安机关采集的监控视频看,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临时停靠未熄火状态下,下车后摔倒死亡,其家属在公安机关通知尸体火化之前于2023年1月23日11时07分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保险公司客服于2023年1月23日13时41分反馈理赔意见中并未要求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进行尸检,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此次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依法认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按照通常理解,自驾车时应包括驾驶员上车启动车辆、车辆正常运行、停靠车辆后下车未熄火的过程。虽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临时停靠车辆后下车,但该车辆未熄火仍然受约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控制,应认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驾车时意外死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赔偿原告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赔偿原告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二、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首先,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故意隐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曾经患有心肌梗塞、脑中风等严重疾病的情况,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被保险人所驾驶的车辆系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不属于保险合同定义的自驾车,且被保险人并不是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而是下车后自行倒地死亡,故无论是营运车还是自驾车,在车辆外部死亡的结果,都不符合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自驾车意外身故的条件。另外,《惠民两全保险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部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该保险责任成就的前提条件是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本案中,被保险人并非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身故,而是下车离开驾驶室,行走数步后倒地身故,并不属于驾驶车辆时遭受意外。被保险人离开驾驶室后倒地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地点是机动车车厢外部,故退一万步讲,即使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属于自驾车,因其死亡地点是车厢外部,故也不符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最后,被保险人并非因意外导致死亡,结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的患病情况,不排除其因疾病导致猝死的可能性。由于原告没有对被保险人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其真实的死亡原因,而未进行尸检的过错方系原告,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被保险人曾经患有急性左侧小脑梗塞、高血压三级、高危组、高血脂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肝功能异常待查、2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的客观事实,不能排除其因疾病导致猝死的可能性。由于原告没有对被保险人进行尸检,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建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6年3月31日,被保险人因头晕2天、加重伴恶心呕吐数次入住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左侧小脑梗塞;高血压3级、高危组,高血脂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肝功能异常待查,2型糖尿病。2017年2月19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及《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儿子(原告)。《惠民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医疗险》基本保险金额100元/天,保险费195元。上述三项保险期间均为30年,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零时零分。《惠民两全保险条款》2.3条保险责任部分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附加意外保险条款》2.3条保险责任部分约定,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按合同约定交纳5年保险费,合计8600元。2023年1月22日18时26分许,被保险人驾驶出租车在楼下临时停靠后,下车行至单元门口后突然倒地,救护车于18时52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诊断为救前死亡。2023年1月22日,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载明不排除疾病死亡。2023年1月23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位于扎兰屯市栋楼房,紧邻大坝,为一幢座北朝南的八层建筑,由东向西分成四个单元,单元门朝北开,三单元位于由西向东第二个单元门,门呈关闭状,门口向北25cm有一具头向东北脚朝西南仰卧状的男性尸体,尸体上身着黑色圆领T恤,下着黑色紧腿裤子,脚穿黑色靴子,头面部带有蓝色医用口罩,置于下颚处,双上臂呈自然垂放状态,左腿略弯曲,裆部有冰霜附着,右腿膝盖有灰尘擦曾。尸体左臂向东为居民堆放的自行车及杂物,西北侧有一头西尾东停放的出租车,车门未锁,车呈开火状态。同日,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书,载明:经公安局调查,该起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可对尸体予以火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四、法院的裁判

案涉保险合同系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投保人王某履行了给付保险费的义务,被告某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亦已实际接受了该投保,其即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发生在保险期间的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边某1系指定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利益。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意外身亡的问题,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被保险人的死亡事实及死因为“不排除疾病死亡”,但无医学检查或鉴定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虽提供被保险人2016年3月31日住院病历证明其曾因患有急性左侧小脑梗塞、高血压、高血脂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糖尿病等住院治疗,但并不能因此推断在事隔近多年后,其系因该疾病导致死亡。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该规定既明确了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及审核理赔过程中各自所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亦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保险人能够及时准确勘察定损,保存证据材料,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保险人有通知、指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完善合同约定所需证明材料的义务,且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投保人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未告知须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即尸检,作为没有保险理赔专业知识的原告将遗体进行火化纯属正常行为,使本案丧失了最终证明死因的可能。在此情形下,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对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并非意外死亡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惠民两全保险、惠民意外伤害保险的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承担给付义务的问题。首先,自驾车在当前社会公众中并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概念,社会公众通常从字面意思来理解自驾车的概念,也就是“自己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社会公众通常理解的“自驾车”并不包括营运车辆。《惠民两全保险条款》中第7.4条以及《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第7.4条中关于自驾车的规定中规定“自驾车”为“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符合社会公众对“自驾车”的一般认识,并未明显限缩“自驾车”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故该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不应适用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被保险人驾驶的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不符合自驾车范畴。其次,《惠民两全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约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并未熄火,其属正在使用机动车状态。本院认为,被保险人在停车后下车行至单元门口突然倒下,案涉车辆无论熄火与否,已经确定停靠在小区内是停止状态,不属于行驶过程,且被保险人并非因车辆的运行危险造成意外伤害死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惠民两全保险、惠民意外伤害保险的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承担给付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本案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免赔的问题。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中“告知事项”栏内显示的内容并不能体现被告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相关疾病的情形,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涉保险成立已超过两年。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赔不成立。根据《惠民两全保险条款》2.3条保险责任部分约定四种情况,各种保险金以给付累计1种和1次为限,其中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系因疾病,故该事故符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赔付范围,保险应根据《惠民两全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原告赔付100000元保险金。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5750元(已交纳),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150元五、案件来源

扎兰屯人民法院(2023)内0783民初1637号

个人介绍任勇亮,籍贯陕西富平,现居西安。烟台大学法学科班毕业,自2012年入法律行业,现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经济纠纷案件。在律师工作上,一贯主张靠专业解决客户的问题,而非其他,并严守律师执业操守。入行之初,即全力主办陕西大型建筑领域的国企发生在山东的再审案件,并在山东高级法院获得再审改判。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作为主办律师,参与组建业务领域覆盖西部的融资租赁业务团队,深入研究、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消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对该领域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办案足迹走过陕西关中、陕北、内蒙、甘肃、宁夏、山西等地,案件数百起。近年来,代理多起建筑领域涉及材料商、施工老板的诉讼案件,为数家企业提供服务,在建筑领域的债权风险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另外,长期深入研究保险拒赔领域,在该业务方向具有丰富的思路和经验。全国办案,咨询收费。可添加微信联系,注明来意。业务领域:
    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买卖、租赁、施工、劳务等。复杂的执行案件,根据案情,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保险拒赔案件,根据案情,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1-30 19:16 , Processed in 0.03917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