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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雇主责任险能否附加24小时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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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影响企业主的重要两则新闻

近期,有两则信息,各位企业老板不得不关注下。

1202618日,法答网精选答问,有关团体意外险能否冲抵雇主责任问题。最高法院法官答疑认为,是不行的。

2、雇主责任险能否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住院津贴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930日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文)。该通知于2025111日起施行。基于该通知,有人认为雇主责任险中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住院津贴险将全面退出舞台。

二、保险种类和商业本性

保险有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保险,除了强制性保险如交强险外,为商业性保险。既然为商业性行为,就如“市场的交给市场”,意味着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性和尊重当事人的自愿约定。当然,保险为金融性产品,而金融业受着较强的监管规则。但在立法法框架内的法治基础,即使强调“强监管”,亦是在保险法所设定的监管红线范围内。

三、保险法设定的监管红线

1、分业经营基本原则。

一般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的分业经营,但是也扩展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除非经批准,否则是不能经营人身保险的。但如果有经过批准,则可以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仅能为人身标的本人,受益人不得为雇主。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则需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

3、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其他监管红线,因为行文目的需要,其他就未细说。

四、两则新闻评述

现在我们可以评述下上述两则新闻。

1、团体意外险本质上不能冲抵雇主责任。

团体意外险性质上归属人身保险,虽然雇主可以为其雇员投保意外险(这其中实际上均应有雇员的同意书——但现实中似乎保险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但是雇主不能成为受益人,所以团体意外险保险权益只能归属员工,当然不能冲抵雇主责任。

所以,我一般都不建议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如果想分摊自己用工风险的话。当然,如果作为员工的福利,则亦无不可。

2、雇主有无可能通过团体意外险转嫁风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由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员工能否把该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请求权转让给企业,个人还是倾向于可以的。司法实践中,之前一般也是支持的。但随着法答网的答疑,司法实践是否会有所改变,尚待观察。

3、雇主责任险中附加24小时意外险或者住院津贴险,有违分业经营原则吗?

个人认为是没有的。

附加24小时意外险和住院津贴险可以说都是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除非售卖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没有被批准可以经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如果有批准可以经营,就没有违反分业经营的监管红线。

4、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或住院津贴险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吗?

个人认为是没有的。相反的,在附加险下,保费一般会便宜些;另外也拓展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是保险公司让利行为。

笔者曾审核过一份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保单,个人认为那个保险方案,既可为雇主分摊风险,也可为雇主员工增加非工伤外的意外伤害保障,综合保费比单独投保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增加不多,性价比是非常可以的。

保险公司设置的这种保险产品,我们显然应该多鼓励吗。

4、金发〔202536号文监管保险公司何种行为——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而不是增益行为。

金发〔202536号文有涉及的应是其中第四条规定。标题是“严格条款费率使用”,原文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这条款本意是什么?

个人认为是在强化如上所述的第三条监管红线。

笔者看过众多保险单,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特约条款,增加些备案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免责条款。当时笔者曾提出,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相应的费率核定说明或者减少相应保险费的情形下,这种特别约定,看似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实际上是违反公平原则条款,是减轻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条款,是损害被保险人、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是不生效或无效条款。

监管部门的上述通知不就如此明确吗: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所以,该监管通知要求,本意应是制止保险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变相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行为。相信,监管部门是乐见其成的。

五、题外话

1、雇主责任险中附加24小时意外险、住院津贴险的被保险人是谁?

不管条款如何表述,不管保单中被保险人的记载,被保险人仅能是雇员,而不可能是雇主。

由于是附加险,保险公司一般没再单独设置被保险人,但不能由此以主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

2、雇主责任险下附加24小时意外险、住院津贴险,名为附加险,但也解释为独立险种。

3、雇主责任险下附加24小时意外险、住院津贴险,能否以雇员发生意外而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条件。
这显然是不可以的,雇主责任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雇员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范围,而附加24小时意外,其保险责任范围则应是非工伤性的意外。而非工伤性意外不管从意外险的人身险性质,还是意外性事件本身,其权益仅能归属于雇员本人。因此,有保险公司以雇员发生意外只有归属于雇主责任情形才能理赔该附加意外险,则典型属于上述监管通知的不得违反行为,触碰监管红线。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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