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14|回复: 0

最高法明确:工伤保险不能用团体意外险来代替

[复制链接]

251

主题

251

帖子

763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63
发表于 2026-2-3 15: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意外险理赔款可以冲抵工伤保险责任吗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就不用再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发生工伤后,能用意外险理赔款冲抵自身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026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针对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赔偿责任的核心争议作出明确回应,彻底厘清了这一长期困扰劳资双方的法律模糊地带。

我们结合该权威答疑,拆解关键要点团体意外险究竟能否冲抵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能否豁免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最高法官方答疑原文


最高法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中,针对团体意外险相关核心争议作出明确答疑,全文引用如下:


问题: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答疑意见:首先,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则会出现用人单位诱导或者强迫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其为受益人,以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其次,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虽然支付了保险费,但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兼得保险金与第三人的赔偿。同理,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享有代位追偿权,不应自动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敬阳

核心要点:团体意外险绝对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既不能豁免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冲抵其未缴工伤保险时的全额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该缴的工伤保险一分不能少;员工发生工伤,既有权拿意外险理赔款,也能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者互不冲突,用人单位不能用前者抵扣后者的法定责任。

律师解读:二者核心差异


要明确,团体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保险,核心差异在于

1.工伤保险:法定强制义务,底线保障  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员工岗位差异,均需依法缴纳。其立法目的是通过社会统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伤残补偿等权益,兼具社会保障属性和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底线。

2.团体意外险:商业福利,补充保障  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自愿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企业给员工的额外福利,不具有强制性。其投保、赔付均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赔付范围、额度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核心是为员工提供超出法定保障的补充经济补偿,而非替代工伤保险。

律师建议:规范用工保障


结合最高法最新答疑,兼顾员工权益与企业用工风险,律师给出两点核心建议:

1. 坚守法定底线: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这是用人单位的首要义务,也是规避工伤赔偿风险的根本途径。无论是否购买商业意外险,均需为全体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全额赔偿、行政处罚等风险。

2. 合理配置商业险:增加补充保障

团体意外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而非替代。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风险、员工需求,自愿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进一步分散用工风险、提升员工福利。



律师提醒

最高法此次答疑,彻底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团体意外险是商业福利,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二者互不替代、互不抵扣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2-26 20:58 , Processed in 0.03772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