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卷边界的经典判例为Mak Yuen Yuen v National Mutual Insurance (1992)[1]案。原告Mak投保综合机动车保险,车辆被盗受损后,保险人以两项理由拒赔:第一,投保单询问“过去五年是否发生过任何事故或损失”,Mak回答“无”,但实际上其丈夫的车辆在五年内曾被盗;第二,Mak未披露丈夫在投保五年前的三次超速交通违法记录。保险人认为这些均构成重大未披露。
经典判例包括:Drake Insurance v Provident Insurance [2004][3]案,本案中Provident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具体核保政策、内部定价规则或其他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会对承保决定产生实质影响。最终,法院判决Provident不得撤销合同,并须按照合同比例履行赔付责任。Kausar v Eagle Star [1997][4]案,上诉法院指出,撤销合同是极端救济措施,只有在未披露的事实实质性增加保险风险时才适用。而临时性纠纷或不确定的威胁,并不构成承保风险的根本变化。保险人必须预期各种偶发事件,不应因个别、不确定的威胁就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