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4|回复: 0

工人高空坠落致残,公司买的意外险能抵赔偿吗?

[复制链接]

245

主题

245

帖子

745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45
发表于 前天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情摘要

意外险理赔款,能冲抵侵权赔偿吗?

基本案情

电信装维人员杨某甲,在为客户维修设备时,因安全带脱落、脚扣断裂,从5米高水泥杆坠落,导致颈部脊髓损伤、四肢完全性瘫痪(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

杨某甲与电信公司某分公司(下称“公司”)签有承包协议,双方为承揽关系,事故发生后,杨某甲从公司为其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获得了95万元理赔款。

随后,杨某甲以公司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脚扣、安全带)存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侵权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110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核心理由是:杨某甲已获得的95万元保险理赔款,应从总损失中扣除,公司应少赔38万元。

争议焦点:意外险理赔款,能冲抵侵权赔偿吗?

公司主张“应当抵扣”:公司为承包人投保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时,用保险赔款来减少自身的赔偿损失。杨某甲已获赔95万元,这部分钱应视为对其损失的补偿,理应从总赔偿额中扣除。

杨某甲主张“不能抵扣”: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理赔是基于保险合同,侵权赔偿是基于过错责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款不能互相抵扣。

法官说法:保险赔款不能冲抵

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支持杨某甲,保险赔款不能冲抵!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深刻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保险性质决定:人身保险 vs 责任保险

    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标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人所有。案涉保单明确约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杨某甲。公司想用这笔钱抵扣赔偿,实质上是想让自己成为“受益人”,这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违背法律规定。

    行业监管红线:业务不得混淆

    法律严格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如意外险)与财产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有本质区别。如果允许用意外险赔款抵扣侵权赔偿,就等于让人身保险“越界”承担了责任保险的功能,这突破了行业监管底线,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价值导向:不能鼓励逃避法定义务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自身存在未排查安全隐患、未充分培训的过错,法律设定侵权责任的目的,正是为了督促各方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预防事故发生。如果允许企业通过为他人买一份人身保险,就能转嫁自己因过错应负的赔偿责任,那无异于为企业逃避法定安全义务开了“后门”,会助长侥幸心理,不利于安全生产。

最终判决:杨某甲获得的95万元保险理赔款,归其个人所有,不能用于冲减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公司仍需支付110万余元赔偿款。

律师建议:企业用工,保险别买错!


    分清“保人”与“保责”:团体意外险 ≠ 雇主责任险

    团体意外险:保的是员工的人身安全,赔款直接给员工或其家属。它不能转移企业的法定赔偿责任! 员工拿了保险赔款后,依然可以基于企业的过错要求侵权赔偿。

    雇主责任险:保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赔款是给企业,用于抵扣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的工伤赔偿等。这才是企业转移用工赔偿风险的正确工具。

    关键建议:企业应根据与工作人员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审慎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而非简单地购买团体意外险。

    安全义务是“硬责任”,保险无法替代

    为合作方或承包人购买保险,是风险管理的辅助手段,但绝不能替代或免除自身应尽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的过错,正是其承担赔偿的根本原因。

    承揽关系下,定作人过错不免责

    即使双方是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如果定作人(发包方)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公司对安全防护用品的隐患未尽排查义务,即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对劳动者而言:人身保险赔款是“叠加权益”

    作为劳动者,如果你从个人或单位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意外险、寿险)中获得理赔,这笔钱是你应得的。在遭遇第三方侵权时,你依然有权向侵权方全额索赔,法律支持你获得双重保障(保险金+侵权赔偿)。

结论:买对保险是智慧,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本分

企业想用意外险来抵赔偿?法院说:此路不通!买对保险是智慧,履行安全义务是本分。法律既保护劳动者获得充分救济的权利,也坚决捍卫“谁过错,谁负责”的基本准则。

(本文依据真实生效判决【(2025)皖 08 民终 3201 号】撰写,旨在普法与风险提示,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ND·



张丽娜律师

大连海事大学 海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高级合规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

保险公估师资格证

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

6年财险公司从业经验







联系方式

微信号码|walcw2005

联系方式|19386988105



谢谢您的点赞与关注????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2-26 20:58 , Processed in 0.03742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