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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指南】第11期:内地法院有管辖资格,但是有范围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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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5 23: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地居民投保港险数据

从2015年起内地访客新单保费占香港个人寿险新单保费的 24.2%,一年之内达到高峰,占比 39.3%,两年内年维持在 25%以上,但是在疫情期间骤降至 0.4%,后来随着通关恢复,迅速反弹至 28.6%。




01
香港保单的一般约定

“本保单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香港法律解释”这是很多香港保险合同的说明,这种说明明确了适用法律,但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在之前中国保监会的风险提示也曾强调,内地居民赴港投保如有纠纷,需要用香港法律维权,但并未明确不能在内地的法院起诉。




02 内地法院对香港保单具备合理的管辖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内地法院对香港保单具备合理的管辖基础:
1️⃣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保险合同管辖权的规定,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 案件纠纷:合同履行地还是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角度分析,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具有合理的管辖基础。

3️⃣适当联系管辖原则: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03 需要注意适应原则
被保险人住所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条第2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民诉法》第265条规定,合同在中国履行的,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与解决地一致,进一步强化了管辖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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