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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去往门岗登记中被撞伤,驾乘意外险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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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50

■临清法院:驾驶员去往门岗登记中被撞伤,驾乘意外险是否赔偿?

2024年12月17日,赵某驾驶车辆至新泰市某集团厂区按要求将车辆停在路边后,步行前往门岗处登记,登记完毕返程过马路时,被案外人驾驶的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事故发生时为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赵某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等伤情。某物流公司为赵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装卸货物临时停放过程中司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赔付。赵某据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多次主张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临清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驾驶或乘坐案涉车辆的人员,交警部门已认定原告事故时身份为行人,物理状态完全脱离“驾乘”范畴。同时,保险条款中“装卸货物临时停放过程中当车司机受到的意外伤害”应作严格文义解释,需同时满足“装卸货物”“临时停放”“司机”三个要件,原告前往门卫登记的行为并非装卸货物直接环节,横穿马路的行为与车辆停放、装卸货物无直接关联,其身份已从“司机”转换为“厂区访客”,其行为超出保险条款约定的合理边界。综上,原告在事故发生时非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驾乘人员”,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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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昌乐法院:数字背后的温度:穿透调解化纠纷,纾困解难暖人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冰冷的数字背后往往是复杂的人情与困境。近日,昌乐法院鄌郚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9.6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用心调解化解矛盾,生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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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法院:让“堵心墙”变成“连心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相邻。2025年4月,王某用砖将李某家门口部分墙体与自家墙体连接垒起,导致李某出行不便,雨水无法正常排出并侵蚀自家墙体,既阻碍了李某一家的通行,也影响了墙体维护修缮。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刘凤法官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为精准掌握现场情况、妥善化解矛盾,先后两次带领干警前往涉案现场实地勘察。在仔细查看墙体搭建情况、测量妨碍通行范围、倾听双方诉求后,法官现场开展调解工作,从法律规定入手,向王某讲明其行为对李某通行等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同时也向李某说明邻里和睦的重要性,以“六尺巷”的典故劝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当场同意拆除砖头,恢复李某正常排水与通行;李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这起邻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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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人大代表助调解 桃花树下化纠纷
     四月春风拂面,冯卯镇千株桃树竞相绽放,如霞似锦。4月2日,山亭法院冯卯法庭将巡回审判庭搬到万庄村桃林里,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到场,全程监督并参与调解。
庭后,法官趁热打铁,围绕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理赔、证据保存等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为旁听群众上了一堂桃花树下的法治课。

省人大代表刘德坦表示:“冯卯法庭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让法庭工作走进老百姓身边,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形式灵活接地气,为法庭工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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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151

■临沭法院:施工受伤责任之争: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王某、李某将内墙粉刷工程交由赵某等六人施工,约定按每平方米10元结算报酬。施工中,赵某不慎从脚手架摔落受伤,住院治疗16天,王某、李某为其垫付医疗费2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涉案粉刷工程无需专业资质,赵某等人施工时自带抹子、杆子等工具。赵某称事发当天李某在现场指挥,平时是王某在现场指挥,具体怎么干由赵某六人再商量;王某、李某辩称,事发当天二人未到现场,平时也不去现场,工程承包给赵某等人,由其自主施工、互相监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等人从王某、李某处承接内墙粉刷工程,按方数计算报酬,自带部分工具、自行搭建架子,具体施工由赵某等人商定,最终向王某、李某交付施工成果,以此能够认定赵某等人与王某、李某系承揽合同关系。赵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王某、李某对定作、指示、选任均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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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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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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