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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咨询 | 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能否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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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30 06: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将刊登于《劳动保护》杂志2026年第6期“热线咨询”栏目;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工亡职工康某,虽然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但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康某近亲属已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80万元,又要求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请问我公司为康某投保团体意外险后,能否主张以保险金抵扣公司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系强制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或减轻该义务,如因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付责任。

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险,不具有转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风险的功能。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则用人单位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以被保险人利益为核心,防范道德风险、平衡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保险金受益权,避免用人单位借投保转嫁责任、变相获益的立法本旨。《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劳动者享受意外险保险金利益后,劳动者仍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用人单位主张以该保险金核减其对劳动者的法定赔偿责任的,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雇主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归员工/近亲属,不能冲抵雇主工伤赔偿责任;雇主支付保费也不能成为受益人,不免除雇主工伤保险及侵权赔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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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宇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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