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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职业年金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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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2: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职业年金业务一年多了,始终认为职业年金未来前景是广阔的。现浅谈一下个人关于职业年金工作的思考(本文算是随笔,没有按照发表文章要求来写)。纯属个人思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建立初衷

     职业年金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为了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到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一起,作为中国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旨在解决当前我国养老保障过度依赖第一支柱的问题,缓解养老金收支不平衡的压力。

一、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主要是指职业年金在缴费、申购、赎回等过程中,主要涉及代理人(账户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管人的日常管理工作。运营管理涉及到的政策文件主要是《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9号)和《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0号)。需要各省市依据上述文件制定受托管理合同,并在各省市职业年金基金运营流程规范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进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计划管理、计划监督、基金归集、待遇支付等管理工作。

二、科学投资

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是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与基本养老金管理的重要区别。进行市场化投资是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而投资中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是唯一法门。受托人职责之一是制定战略投资策略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管人职责之一进行投资和控制组合投资风险。基金长期稳健保值增值,至少由以下几个要素;成功的投资战略、精湛额投资战术,完善的风险研判机制,强大投资队伍。经济发展存在经济周期,投资也要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现行职业年金投资范围与2013年企业年金扩大投资范围的通知里面范围基本一致。过去六年了,个人感觉投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一下。

三、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广义上包括行政监管、代理人计划监督、受托人监督、托管人监督、投资管理人风险控制。各管理角色都具有一定监督职责,在运营管理中需要进一步密切配合,理清边界、加强协作,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切实控制风险。

四、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按份额法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是业务经办的难点、重点。说是重点,主要在于代理人同时兼任账户管理人,个人账户管理是业务经办管理的核心,账户管理广义上涉及到从参保到待遇方法的几乎所有经办流程。说难点,主要在于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并按份额法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方式不同,具有挑战性。重点在于收益记录、转移接续等,难点在记账部分管理。各省市需要出台个人账户管理经办规程并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查询)系统。

五、投资监督系统

投资监督系统,是实现实时监督的必备工具。可以分为基本监督功能:一是基本信息(计划信息、投资信息)汇总、展示;二是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以及主要风险指标(波动率、夏以普率)情况;三是投资风险智能化分析与预测。作为代理人,目前有通过产品采购的方式购买一套系统,也有自建一套系统的方式。购买,可以快速满足基金监督的需求。自建,从长远来讲更有利于提升代理人计划监督核心业务能力,不过花费时间较长。各有利弊,在于如何取舍。

六、绩效考核

不管是受托人绩效考核还是投管人绩效考核,都应站在基金长期稳健增值的角度,进行考核。一般合同期为三年左右,三年后基本上都是续签或者顺延。受托人绩效考核是代理人对受托人评价考核的基本方法,是有效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指挥棒。考核内容重点是投资收益(保障绝对收益兼顾相对收益)、受托管理、风险防控。

七、其他问题

1.是否计税。《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 号)中第三条有关于按月(季度、年度)、一次性领取时计税的表述。《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进一步进行了修订。我思考的不是哪个税率更好,而是个人感觉职业年金计算待遇时,



(过渡期内个人账户余额与过渡期后略有不同)。举个特殊的例子:计算待遇后,过渡期内一个人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刚好为5000元(假设最低标准为5000元,刚好最低标准,符合保底限高最低标准5000),扣税为30元的话,受益人实际收到4970元。实际待遇没有达到最低标准。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从建立初衷讲,领取职业年金时,不计税是否更好一点呢?

2. 巨额赎回。《合同指引中》投资管理合同中“4.3.1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5%以下的(不含5%),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4.3.2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5%以上的(含5%),应至少提前5 个交易日通知。”,也可理解为“5%即发生了巨额赎回”。《流程规范》中8.51“若投资转换加上支付赎回的金额总数扣除申购金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次定价日资产净值总额的 10%即认定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应遵循巨额赎回规定办理。”两个文件都是2016年人社厅发的文件,但表述不同。文件本身不冲突,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衔接,并沟通到位。5%或是10%,需要代理人根据承担支付赎回、转移赎回、退费赎回等计划管理的资产净值及每月赎回的预估值来设置,并写入合同和流程规范。没有绝对的好坏,要结合实际情况设定。

3.投资比例。《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中提到了投资比例的基准为: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基本上以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为准。需要政策上进一步解释口径。

管理费业绩基准、管理费模式、虚实账及记账部分管理方式等问题,下此有机会再谈。

                               
作者:范仲淹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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