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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智评|货币基金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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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2 18: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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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货币基金

货币基金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简称,1971年起源于美国,初衷是为了应对美联储的“Q条例”监管,由于当时的Q条例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且对多种银行存款设定了利率上限,这使得商业银行无法使用利率来吸引储户的资金。货币基金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既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又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一度成为美国活期存款的替代产品。

货币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特点。在成立初期的到账周期一般是T+2,在2014年余额宝火爆之后,T+0产品逐渐增加,市场创新增加了产品的流动性,但同时也增加了机构的垫资成本。

国内第一支货币市场基金是2003年12月成立的华安现金富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截至2020年10月末,市场上存续的货币基金逾700支,市场规模达72810.40万亿,在开放式基金中规模占比为40.6%,居于首位。

现金管理类理财

截止目前,关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尚未有明确定义,最早于资管新规补充通知中提及“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后来在2019年12月份出台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什么是“现金管理类产品”,但是由于该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最终定义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假设征求意见稿生效,那么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即在工作日的可交易时间可以随时赎回的短期理财。该定义中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向和申赎规定完全比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将二者监管尺度对齐。

由于各家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大部分于2011年到2012年期间推出,且当前存续的各家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绝大部分都无法满足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主要是在投向上并未百分百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所以,在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前,联合智评结合当前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现状,在本文中将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限定为:最低持有期限为1天、每日可申赎的中低风险等级以下的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产品对比

货币基金自2014年以后规模迅速增长,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类型和规模也在逐渐增加。随着产品规模的增加和产品形式的创新,监管也在逐步出台和细化相关产品的监管规范。2016年,《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9年,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交易及估值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相关产品的发行和运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1.起购金额
货币基金的起购金额从1分钱到1亿元不等,主要与产品的份额相关,货币基金的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起购金额,一些分层销售的产品多会将产品设置A类份额和B类份额,A类份额起购金额低,销售服务费高;B类份额起购金额高,销售服务费低,进而投资者的费后收益也较高。

我们对截至10月末市场上存续的货币基金产品进行了统计,起投金额分布如下:



可以看到,货币基金中1分钱起投的产品居多,同时500万起投金额的产品也不少,高起投金额产品主要是货币基金的B类份额,也就是针对大额资金的特定份额,同时,针对不同的代销渠道和投资者,货币基金也会定制化设置其他产品份额,设定不同的起投金额。

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由于历史原因,起投金额在早期至少为5万,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机构对部分产品的起投金额有所下调,特别是新成立的理财子公司一些产品起购金额为1元,甚至低至0.01元,如光大银行的阳光碧现金管理系列产品。而银行发行的产品起投金额也进行了下调,大部分为1万元起购。针对不同的投资人群,机构也会对产品的起投金额进行差异化设置,针对高净值群体的产品设置了较高的起投金额,一般在100万左右。





与货币基金起投金额集中在低起点和高起点不同,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起投金额多数集中在中间的1万元和5万元,同时高起投金额集中在100万元,产品的起投金额分布相对货币基金更为集中。
2.交易费用
货币基金的交易费用包括三部分: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货币基金的管理费用分布整体较为分散,主要集中在0.15%和%0.33%两个费率水平,管理费率均值约为0.25%。管理费为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主要取决于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市场定位和产品规模。



货币基金的托管费率分布如下,托管费率为支付给托管机构的费用,这部分主要取决于基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托管协议。货币基金的托管费率集中在0.05%和0.10%,托管费率均值约为0.07%。



货币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为支付给销售渠道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与基金的代销机构和销售渠道相关,也与不同代销平台的议价能力相关。销售服务费率集中在0.01%和0.25%,均值约为0.14%。同时可以看到,低销售服务费率大部分为B类份额,而高销售服务费率多为A类份额,在管理费和托管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较低的销售服务费会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费后收益。







整体来看,货币基金的平均费率均值约为0.59%。



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费率结构和货币基金类似,但是此类产品在发行和产品设计上由于存在一些差异性。一部分产品不收取固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此外,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之外,一些产品还设置了其他费用。

可以看到,管理费率为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居多,同时管理费为0.3%的产品也较多,费率均值约为0.23%。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上在前期多为资产池运作,产品运作仍需过渡整改;另一方面,在《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前,市场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并无统一规范,很多产品在资产投向上并非完全配置在货币市场,可能配置了较高比例的中短期固收产品或者非标资产,这也是产品费率设置上差异较大的原因之一。



托管费率方面,与基金不同,银行过往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本行进行托管,较少需要委托他行托管。在未来,独立运作的理财子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择优选择母行外的托管机构,也可能发展成同基金类似的模式,托管机构同时成为主力代销渠道。目前产品的托管费率集中在0.05%,费率均值约为0.03%。

在托管费为0的产品中,一部分机构产品属于未披露详细的费用分布,将产品的托管费和结算管理费合并归入了其他费用,如北京农商行“金凤凰理财”稳健富荣天添鑫产品;一部分机构产品不收取托管费,仅收取销售费和超额浮动业绩管理费,如招商银行“金葵花”- 人民币日日金理财。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将超额回报按比例作为管理费,对于管理人和投资者来说都是较好的运作机制安排。一方面,管理人要实现较高的预期收益才能获取管理费,会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运作;另一方面,投资者的固定费率相对较低,可以实现较高的预期费后收益。



多数理财产品销售费率为0,其次为费率0.3%的产品,费率均值约为0.19%。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中其他费率包括浮动管理费、第三方机构费用等,费率均值约为0.01%,如“中原现金宝”产品中,就存在“第三方估值核算管理费”,费率为0.01%/年。其他产品费率包括潜在信托费率、资产管理计划费用、投资顾问费用、运营费用、产品外包服务费等。不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实力相差较大,中小银行机构要同时满足监管和创新的需求,在自身能力受限的情况下,需要寻求第三方机构合作与支持,未来产品费率和形态会更加多样化。





3.灵活性:申申赎时间和限制
灵活性上,现在“宝宝类”货币基金交易灵活,不受市场交易时间限制,且在特定限额内可以实时到账,是一个较好的日常流动现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但是此类产品受到监管的影响,同时在非交易时间实时到账有限额,一般为1万元/日的额度。如果遇到大额流动性需求,可能就无法满足投资者需要。对于其他普通类货币基金,虽然任何时间都可以提交申购、赎回申请,但实际交易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5:00,货币基金的赎回份额确认到资金划转到账一般仍需要1~4个交易日。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根据发行机构的不同交易时间有所差异,不再局限于交易所时间9:00-15:00的限制,可交易时间更长。同时,与基金不同的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而非交易日,这就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监管制度

2016年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货币基金的产品投向做了规定,同时2019年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对银行及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但是其仍体现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大体思路,本文将其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对比,供参考。
1.资产投向与限制


虽然整体上货币基金与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投资范围和禁止投资资产类似,但由于两个监管文件存在时间差异,监管主体及交易主体也存在差异,所以在产品细节规定上仍有不同。
2.交易集中度规定交易集中度的限制方面,现金管理产品的规定明显更为详细和严格。


3.流动性规定
从流动性的要求上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定也更为审慎。



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明确提到,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可见,现金管理类理财未来的监管目标与发展方向将与货币基金趋同。

在监管文件中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向与杠杆、流动性要求均做了详细的规定,目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中仍存在资产期限错配的情况,短期产品底层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较长。未来在监管规范下,现金管理类产品将会逐步趋同,具有相同流动性的产品在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下,将难以突破较高的收益。若征求意见稿生效,目前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为了在收益率上取得竞争,会明确产品类型,从模糊地带转向固收类产品,并在过渡期结束后发行真正意义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在这里也补充一个小知识,监管之所以对高流动性产品这么重视,也是为了稳定市场的流动性。在投资者的印象中,货币基金一直是安全的投资产品的象征。但是在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时候,流动性成为大家争夺的目标,货币基金会首当其冲收到冲击。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时,一些高等级信用债成为一些基金账户的坏账,导致美国一些货币基金净值跌破1。同时,由于在发生系统性风险时,各机构会为了获得流动性会争相抛售高流动性资产,货币基金本身也是很多投资产品高流动性资产配置的一部分,有可能会发生挤兑,进而引起资产抛售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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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用户参考使用,不构成任何理财投资建议,不能作为用户投资研究决策的依据,不能作为道义的、责任的和法律的依据或者凭证,无论是否已经明示或者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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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合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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