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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 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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