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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及年金险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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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22: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寿险行业概况:近年保障类产品稳步提升,但分红险与年金险仍占据主导
(一)寿险公司第一大规模产品结构
图1为2010-2018年度统计前5大保险产品的寿险公司数量,收集的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由2010年度的53家逐渐增长到2018年的82家。



由图2所示,在图一统计的寿险公司中,2010年-2015年,以分红险作为第一大规模的寿险公司数量占比最高,2018年仍以35.4%的占比位居第二;以年金险作为第一大规模的寿险公司数量占比从2013年的1.8%持续提高到2017年的50.7%,在2016年-2018年超越分红险成为占比最高的险种;以高保障险(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普通终身寿险)作为第一大规模保险产品的公司数量占比持续提高,由2010年的7.5%逐步提高到2018年的29.3%;此外,曾经一度受市场热捧的万能险,2010年以该产品为第一大规模的公司数量有4家,到2018年该数量为0家。由此可见,在“保险姓保”的监管导向下,寿险公司保障型产品销售进入新的增长阶段。



(二)寿险公司前五大产品保费收入占比
与财险公司前五大险类保费收入占公司的比重大都高于90%以上不同,寿险公司前五大产品保费收入占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没有那么高,且不同规模公司差异也较大。如图3所示,TOP3规模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人寿)中前五大产品占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由2010年的35.6%下降到2018年的24.1%;TOP4-10规模寿险公司前五大产品保费规模占公司总保费的比重由2010年的59.2%下降到2018年的49.6%;小规模寿险公司前五大产品保费规模占公司总保费比重相对最高,且常年稳定在60%-70%之间。这表明,不同公司主销产品的数量与公司规模成正比。



(三)寿险公司年金险(分红型)产品概况
如图4所示,年金险(分红型)保费收入从2011年的4255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9580亿元。由图5可知,大中型寿险公司年金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而小规模保险公司呈相反态势。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年金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占比由2010年的19%提高到2018年的38%,最高规模占比年份为2017年为43%。





(四)寿险公司终身寿险(普通型)产品概况由图6可知,2010-2018年终身寿险(普通型)保费收入常年维持在250-400亿元规模之间。如图7所示,2010-2018年终身寿险(普通型)从未纳入TOP4-10规模寿险公司的前五大产品之中;2015年以来小规模寿险公司终身寿险(普通型)的保费收入持续增加,由2015年的25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256亿元,作为中型寿险公司“冷落”的产品类型,已成为小规模寿险公司展开市场竞争的主要发力点。




(五)寿险公司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概况
如图8所示,2016以来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寿险公司前五大产品中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规模不断减少,寿险行业结构转型趋势明显,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截止2020年12月,存续的1731款万能保险产品中,全年平均结算利率最高值5.98%,最低值0.36%,平均值4.18%,其中69%的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主要集中在3.90%-5.38%之间。

如图9所示,万能保险产品算利率下行趋势开始于2016年初,既受到“保险回归保障”的政策影响,又受到国债收益率下行的影响,由2016年1月份的4.97%下降到2020年12月份的4.09%。



截止2020年12月,共收录243款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平均年度收益率17.2%,高于同期上证指数收益率13.9%。其中稳健型、平衡型和进取型三种类型平均年度累积收益率为3.4%、14.7%和32.2%。由图10可知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波动率低于同期的上证指数,由图11可知稳健型、平衡型和进取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波动率依次增加。





二、终身寿险及年金险现存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地加深,居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寿险行业快速发展,从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实行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分业经营,设立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开启中国寿险业的新篇章;到为化解利率连续下调造成的寿险行业天价利差损,保监会引入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并风波不断;再到保监会在2017年5月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强调保险产品要回归保障本源,发扬“以保障功能为基础,兼顾财富管理”的使命,寿险行业在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亟待解决一系列现存问题。

(一)终身寿险现存问题

终身寿险是指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按照保险的设计类型,终身寿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1.分红保险现存问题

分红保险指在获得人寿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随着近年分红险业务快速发展,分红险分配不透明、夸大演示利益等问题有所抬头。与万能险结算利率的月度披露和投连险价格周度披露相比,分红险产品分红利率相关的披露信息非常少。

2.万能保险现存问题

万能保险是一种新型投资型寿险,兼具保障与投资功能。其投资收益是由保证加浮动两部分组成,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此外投资者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确定各期的结算利率。对于投保人来说,万能寿险最大的特点是它的灵活性。在保险期间,它的保费、现金价值和保额都可以随投保人的需要而改变;投保人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即可以在保险公司设定范围内自主调整保费支付水平。

国内万能险于2000年推出,随着2012年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和2015年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万能险的吸引力明显增强。但部分中小险企依托存续期较短的高现价型万能险业务快速崛起,其投资过于激进,险资频繁举牌上市公司争夺控制权,以及资产负债错配引发的巨大偿付能力风险引发监管层关注;2016年后一系列整顿万能险市场的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万能险业务大幅收缩。

3.投资连结保险现存问题

投资连结保险在提供人寿保险的同时,其保单价值根据其投资账户的收益来决定。投连险在保障账户外,可以设置几个不同投资策略的投资账户,投保人可以选择把保费按照不同比例分配在不同的投资账户中,来适应不同客户的投资需求。

投连险的投资收益受市场环境影响,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然而寿险公司在销售时夸大投资回报,当市场环境下行,寿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低于客户的预期时,客户退保率激增。

(二)年金险现存问题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的一种人身保险。相比终身寿险应对死亡风险,年金保险对冲长寿风险。年金保险占用资金较多,回报周期长,购买年金保险,需衡量自己的财务状况,要保证能够交完保费。

2013年8月保监会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规定普通型人身险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年金型人身险可向上浮动15%,即达到4.025%。为了抢占市场,一些险企的增额定价水平较为激进,利率达到上限4.025%,19年为防止巨大的利差损风险,缓解险企因此面临的长期投资压力,而被监管陆续叫停。

且目前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养老产品,都是限期缴费的年金保险,年金险产品在差异化定价方面尚不能满足其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三、终身寿险及年金险未来发展趋势

(一)终身寿险未来发展趋势
1.分红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更好引导投保人合理预期,防范销售误导和恶性竞争,2020年2月21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正式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修订完善了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方法,明确了演示利益上限,并将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有利于防范利差损风险,防止寿险公司通过分红演示进行恶性竞争。

2.万能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保监会2015年12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目的在于防范保险市场的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保监会2015年12月15日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目的在于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同日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目的在于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

自2016年原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超过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超过50%,否则将禁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从此监管规范万能险的步伐加快。而影响业内深远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即“134”号文)又有力遏制了中短存续期产品,强调保险回归保障本源,保险公司不得将万能险设计为附加险种,险企要发展保障型产品。

目前监管规定万能险保底利率不得超过3%,各公司每月均需在官网公布具体的实际结算利率。在低利率环境和严监管下,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下调是大势所趋,保险公司应在引导消费者形成对长期利率变化趋势的理性预期,避免大量退保而影响现金流的同时,调整投资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水平。

3.投资连结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2020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实施差异化监管、《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入推进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保险资金的运用进一步得到拓宽,有利于投连险的良好发展。同时,可通过引进税收优惠政策。缓解资本市场过热或过冷时对投连险的冲击,促进投连险业务提供更好发展。

(二)年金险未来发展趋势

1.增额终身寿险走红

2019年8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同时对即交即返型的年金产品叫停,规定首次生存金给付必须在保单生效满五年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缴保险费的20%,且不允许附加万能险。

自2019年4.025%预定利率的年金险落幕后,在长期利率下行的环境下,3.5%复利增值的增额终身寿险逐渐走红。增额终身寿险兼顾安全性、收益性和灵活性,给付条件和传统终身寿险一样,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额在缴费期完成后按固定利率持续增长,因此能够提前锁定未来的终身收益,对冲利率下行风险。相对于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的一大特点在于可以通过减保或退保的方式,实现更加自主灵活的领取方式。但增额终身寿险保单早期的现金价值较低,实际收益率低于3.5%。

2.大力发展年金险作为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

近年来,政策层积极鼓励发展多层次养老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2018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2020年,银保监会等13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随着我国老龄化水平的逐渐加剧,研究第三支柱养老改革恰逢其时。

应进一步推广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产品设计时综合考虑收益性、长期性、操作灵活性;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差异化的创新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如变额年金产品、具有紧急流动性支取选择权的年金产品、可灵活支付的年金产品、嵌入长期护理保障的年金产品等。

参考文献

[1]李少岩.选择分红险,你耐得住寂寞吗?[J].金融经济,2017(03):37-38.

[2]陆秀羽.监管下的万能险的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8(34):108-109.

[3]张晶.浅析万能险存在的风险与对策[J].黑龙江金融,2019(10):31-32.

[4]江崇光,王君,姚庆海.中国万能险问题研究及监管策略[J].山东社会科学,2018(04):125-130.

[5]戴幸娟,李舒煜.关于我国投资连结保险的发展趋势研究[J].市场周刊,2020,33(10):134-136.

[6]余澄,占梦雅.投资连接险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8(08):194.

[7]张玉涛.年金保险购买攻略[J].理财,2018(04):52-53.

[8]吴辉.增额终身寿险是否值得入手[J].理财,2020(09):56-57.

[9]陈秉正.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体系辨析及商业保险的作用[J].中国保险,2021(04):8-14.

[10]徐静.“保险姓保”与寿险产品创新[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33(06):16-20.

               
作者:南开投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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