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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离婚真的不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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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4 2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金保险,离婚时分不分,核心问题,是缴纳保费的时间,婚前还是婚后,用的是单方的夫妻个人财产投保,还是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去投保?



一、夫妻个人财产

首先,我们得先搞明白,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搞清楚这个关键性的问题,非常重要。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何理解呢?

1、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一方因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和补偿,是因其受到人身损害而得到的赔偿金和补偿费。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得了重疾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赔的重疾险赔款,或者因为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残疾,意外险公司按残疾等级支付的保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赠与合同或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被继承人明确以赠与、继承给个人为条件,所赠与或者所继承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也体现了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真实意志,完全是所有权应有的内容。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所以如果希望孩子婚后,赠与他/她一个人的财产而儿媳妇/女婿不享有,父母在赠与孩子财产时,可通过签署《赠与协议》或在通过银行转账时备注仅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来排除其配偶享有该财产权利的情形。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争夺这些财产的也不在少数。在生活物品中,应当注意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除外,因为这些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一方有所不公平。婚后购买的名牌包、手表、贵重首饰、个人收藏等与普通的生活用品不同,往往不仅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还有一定的收藏价值,有的名牌包不仅能保值,甚至还能增值,因此不列入夫妻一方专有生活用品的范围,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比如王宝强马蓉离婚,马蓉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名牌包包、贵重首饰等,就应该进行财产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看一份年金险,离婚后分不分,主要看的是用于投保的资金来源,是来自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搞清楚下面4个问题即可:

一、投保人是否夫妻一方?

二、投保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

三、保费来源,是否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

四、被保险人是谁?是投保人自己?还是孩子?

把以上4个问题的答案写下来,自己心里便有了个数。

关于家庭保单配置的问题,详情可添加微信xlovex731探讨。




               
作者:采下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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