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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 还是 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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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9 22: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雇主责任险 VS 团体意外险

2025年10月启动的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对财产保险行业哪个险种影响最大?答案可能是雇主责任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通知各产险公司,要求雇主责任险产品于2026年2月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未重新备案的产品应停止销售。重新备案的雇主责任险产品需符合以下核心设计原则:

    产品必须清晰定位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严禁定额赔付,赔付金额必须根据法定责任来确定;

    与意外险、健康险严格区分,附加条款不得模糊主险的责任保险性质;

之前市场上雇主责任险无论是在保单责任范围还是理赔操作上各公司的差异较大,一些意外险和健康险下的保险责任也被装进雇主责任险保单,这与越来越严格的产品监管要求不符,在非车综合治理的大背景下,条款按新规要求重新报送也是必然。

定位为工伤保险补充的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有限。用人单位希望对因公受伤且伤情重大或死亡的员工有一份工伤赔偿之外的经济补偿。因此有些单位想到了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这两个险种是涉及人员保险最常见、最基本的险种,但两者的差异还是很大,今天重点来讲一讲。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当然选择雇主责任险,因为雇主责任险是以单位承担的用工风险为标的,单位支付保费将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单位根据与雇员之间的赔偿协议或者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确定的责任并且完成对于雇员的赔偿之后,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理赔。单位为劳动用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在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之外的法定赔偿责任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52号文中明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险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保雇主责任险是企业的行为,雇员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员工个人,《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团体意外险发生理赔,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不能支付给单位再转给员工。因此,单位只有缴付保费的义务,并不转移任何风险责任。《保险法》对于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除了受益人的设定外并无其它限制。但从投保人角度需考虑保费的列支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规定“将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范围限定在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其中第二项就包括“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从财务制度的角度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如特殊工种职工法定必须参加的人身安全保险),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含意外险)其费用应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企业不得报销或列支。

总结一下:虽然从责任范围、保障额度和理赔操作上,团体意外险较新版的雇主责任险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保费列支是否合规是首要问题。并且,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并不转移企业自身的用工风险。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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