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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核心认知与配置逻辑解析:病种越多越好?保额会贬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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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关注错了重点

「从法院到友邦」系列#01301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保多少种病?”

大多数人看不懂复杂的重疾条款,所以就看病种数量——认为“100种肯定比80种好”。这个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完全对。今天,我们就来把重疾险的核心逻辑讲清楚。02

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始研究全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标准定义。2007年,正式颁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了:各公司重疾产品必须包含的6项重大疾病另外可选的第7-25种重大疾病同时要求:只要采用了这些重疾定义,就必须完全统一使用规范说明。2013年11月,在对7500多万张保单进行统计后,原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这套发生率表,结束了中国重疾险定价长期依赖国外再保险公司数据的局面。为什么前25种病种被统一规定?因为仅6种必保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它们的发病率相加,在所有理赔案件中已经超过93%-94%。这6种,加上第7-25种,几乎可以涵盖全部的理赔可能性。至于25种之外的重大疾病定义?我的看法是:有比没有好,但没有宣传渠道所说的那么重要。消费者不必太在意自己的重疾险是80种还是100种——因为有些产品把“恶性肿瘤”这一项拆分成肺癌、肝癌、胃癌等,凑成了数百个病种,其实大部分都可以归在“恶性肿瘤”一项下。

0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重疾险增加了“轻度重疾”的内容。这个情况,和当年保险行业协会开始研究重疾定义时很像——轻度重疾领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不仅让消费者感到困惑,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来说,也难以确定。轻度重疾,有比没有好,但不属于必须关注的高发病种,没有必要为此纠结。事实上,病种并不是个人重疾保险规划的首要关注点。

额度和保障周期,才是。04

很多人不知道:重大疾病保险,还包含意外导致的风险赔付。我列举几条常见的重疾定义:双耳失聪: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目失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语言能力丧失: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深度昏迷、瘫痪、严重脑损伤、植物人状态、开颅手术、多个肢体缺失、严重三度烧伤……这些病种的定义描述中,都涉及“因意外导致”的因素。意外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样被纳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范围。这完全符合重疾险的设计目的——无论是意外导致还是自身疾病导致,这些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是真正重要的。正如我们之前一再强调的:风险本身不是风险,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是真正的风险。所以,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不要以为自己购买的重疾险用不上——一定要主动提出理赔申请。

当然,有专业人士协助检视保单并办理理赔,会更好。05

但是要注意一个区别:重疾险中涉及的意外残疾,远远没有意外险包含的范围广。能达到重疾理赔标准的意外伤害,都已经比较严重了。如果希望较轻微的意外残疾也能有保险赔付,就需要配置专门的意外险。重疾险并非不管意外,但意外险对各种级别的残疾均有赔付,不能用重疾险替代。06

还有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通胀这么多年,保险就不值了吧?”“年龄渐长,会不会需要更高的保障额度?”会问这个问题的消费者,应该给予鼓励——至少思考得很长远。但很多人不知道:保险的保障额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区分两种理赔类型:报销型(如医疗险):主要针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年龄越大,赔付风险越高,保费也就越高,这个额度不能降。主要通过不断调整、购买足够额度的医疗报销产品来解决。赔偿型(如重疾险、寿险):针对重疾、意外残疾、身故进行约定的保额赔付。往往在被保险人较年轻时就约定了一个固定保额,发生风险按此理赔。一个人在老年阶段,赔偿保额低一些,其实没关系。为什么?因为赔偿性保险产品的主要用途是:处理重疾、意外、身故所产生的收入中断和下降问题。老年阶段的消费者,在家庭中的经济贡献一般不居首位,收入也以养老金和投资性收入为主,受重疾和意外导致的收入下降幅度,没有那么大。自然需要的赔偿额度,也无需“与时俱进”地提高。当然,有个别人虽然已步入老年,但仍然是家庭的财富核心人物,这部分人群的保额需要另做考虑——在其财富增长过程中,应当对保额进行调整甚至重新规划。

07

总结一下:保额确实应该不断调整,但调整的主要参考因素是:收入、支出、负债的变化——也就是个人价值和责任的变化。相比之下,通胀其实只是一个较小的影响因素。这也是我从法院带出来的思维方式:定性先于定量,逻辑先于数字。先搞清楚“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再算“需要多少钱”。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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