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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与“两年不可抗辩”:这两个被误解最深的概念,今天一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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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买对”和“赔到”的核心认知

「从法院到友邦」系列#01501

这一期,我们来聊两个被误解最深、也最容易踩坑的话题:第一,年金保险到底是什么?能当投资吗?第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是熬过两年就一定赔?一个关乎“买得对不对”,一个关乎“赔不赔得到”。都很重要。02

先讲年金保险。年金保险的应用范围很广——有三年、五年这样缴费时间短的,也有十年、二十年缴费时间长的。只要约定从某个时间点起,按年或按月领取返还的钱,就算年金产品。那么问题来了:买这种年年返钱的年金保险,是因为收益很高吗?可把年金产品当成保险投资吗?

聪明的消费者会发现一个现象:重疾险、意外险的赔付金额,往往远远高于交的保费——累计交了几万,可能赔付几十万。但三年、五年就完成缴费的年金保险,大多数是交多少赔多少,甚至早期退保还会亏损。这不是产品“不好”,而是它的定位本来就不同。03

无论是哪种金融投资手段,都要牢记一个基本原则:收益跟风险是相关联的。世上没有绝对高收益、低风险的单一产品。低风险的产品,极难获得高收益。想达到收益和风险平衡,只有一个办法:按照合理的比例,组合多个不相关或负相关的投资品类,靠步步为营累积收益。保险年金采用分红形式(不是万能型,更不是投资连结型),是在绝对保证本金的情况下去投资风险极低的产品。如上所述,极难获得高收益。年金产品是用来满足“长寿风险”需求或长久关爱被保人的,不是为了收益。千万不能把年金型产品当做投资产品——意义是大不同的。但是,年金保险有其特有的功能,并不是靠收益取胜。04

年金保险能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留收益,不会轻易被消费。也会因为保险特有的归属明确性,成为一个人独有的财富。比如,在婚前缴费完成的年金保险,会被确定为婚前财产。那些为子女购买巨额年金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就是想给子女一份不受婚姻波动影响的财富,终身伴随他。另外,年金的回报组成,首先是写在合同上的确定返还数字,然后才是浮动的分红和累积红利的再次升值。不要小看写在合同上的确定返还数字。虽然利率不高,但这是一个终身不变的承诺。在一个较长期限内,承诺一定回报率,且保证本金不丢失、不亏损、合同不作废——不管回报率看起来多么不起眼,这都是一个非常有难度的操作。2015年9月,银行三年期存款年利率4.25%,五年期4.67%。2015年10月,十年期国债中标利率却是2.99%。为什么五年期存款利率比十年期国债还高?因为2016年8月,工行三年期、五年期存款利率已经迅速下降到2.75%。如果当时承诺了比4%更高的利率,一年之后市场整体利率下降,就很难实现之前的承诺。未来的市场回报率很难预料。越是专业的金融机构,越谨慎,不会承诺过久的稳定利率回报。

所以,年金的超常稳定回报,其实非常特殊。05

保险界有一句话:“保险不能改变我们的生活,但能努力让我们的生活不被改变。”这句话不仅适用于身故、重疾、意外风险,对消费者能够独有、伴随终身的年金保险,也同样适用。年年返钱的保险,不是以收益为目的的产品。这种产品不能替代全部的养老投资或教育金储蓄。但消费者可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结合其他金融工具,利用年金保险为自己设计出更稳定的养老或教育金计划。在未来面对各种意料之外的婚姻波动、经济纠纷、财务危机时,年金就会发挥出独有的保障功能。06

再来讲第二个话题:“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社会上开始流传一个说法:“买了保险,熬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这让很多消费者企图在投保时隐瞒健康异常,甚至有些从业者还以此鼓励消费者“不要如实告知”。让我们来看看这个说法的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我直接引用核心内容: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处——合同生效两年以上,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且应当给予赔付。但是,第十六条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后面的内容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07

看完整个第十六条,很多人还是会困惑:两年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未如实告知,到底赔不赔?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超百个实际裁决案例,发现:现实中,关于合同生效两年以后的赔付纠纷非常多,而且大多经过了二审裁决。从众多案例中,不能得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能保证赔付”这个结论。确实存在案例依据此条款裁决保险公司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被消费者极其恶劣的隐瞒行为激怒,坚持指控消费者恶意欺诈的。笔者个人认为:随着这类纠纷案例的增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制约不合理的欺诈行为,同时维护消费者权益,相应的法律条款还会修订得更加明确。2009年到2018年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四次给出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除了第四次主要说明财产险、责任险问题,其他三次都涉及了如实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的具体说明。可见国家对“如实告知”问题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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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是:消费者还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过于依仗这个条款,期望两年后获赔,结果可能未必如愿。第一,那时的法律法规不一定仍旧如此保护消费者——可能已经无法使用这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第二,如果是消费者明显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的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必然拒赔,甚至会追讨恶意欺诈责任。真这样的话,就会在多次诉讼开庭中消耗不必要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这都不是消费者所期望的。更何况,消费者刚刚因为重大疾病申请理赔,正是最期望快速理赔的时候。这种奔波在法庭和医院之间的辛苦,可想而知。我的建议是:准备好自己真实的健康资料、过往病史、病历,通过专业的保险服务人员进行投保申请。即使得到了“加费”或“责任免除”的核保意见,也可以通过补充诊断检查,争取最佳核保条件。

隐瞒和欺骗,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可预知的伤害。09

同时,我要提醒从业者注意《保险法》第十六条中的这一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业者的“已经知道”,就可能被认定为保险人的“已经知道”。在必须对未如实告知的案例进行赔付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定会严肃处理。从业者不仅仅是解除从业资格,甚至也有被起诉**恶意串通欺诈**的可能性。希望消费者、从业者、保险公司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的保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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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这一期的核心观点:年金保险不是投资产品,它的价值在于:终身稳定的现金流、明确的财产归属、对抗婚姻波动和财务危机的独特功能。收益不是年金的强项,稳定和确定才是。“两年不可抗辩”不等于“两年后一定赔”。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健康状况,仍然可能被拒赔,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实告知,是对自己权益最大的保护。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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