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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工伤赔偿?企业未缴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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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5月12日,郭某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岗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工单位自用工起,始终未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仅统一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与郭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万元。2022年8月,保险公司依据团体意外险合同,向郭某直接赔付12万元伤残理赔金。此后公司拒绝履行工伤赔付义务,主张12万元商业保险理赔金额已超出协议约定,应当抵扣全部工伤赔偿,无需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郭某协商无果,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一致判决:团体意外险12万元理赔款属于劳动者个人福利,不能抵扣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责任,判令公司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法制日报)


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强制性法定义务,商业保险无法替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境内所有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是不可免除的法定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企业未参保,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全部赔付项目,均由企业自行全额承担,不存在用商业保险减轻、免除责任的法律空间。

团体意外险与人身工伤保险分属两类独立法律关系,赔付互不抵消

1. 法律属性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依托劳动关系产生,具备社会保障属性,赔付标准、项目由法律强制规定;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是企业自愿提供的员工福利,赔付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二者保障目的、法律基础完全独立。

2. 受益人法定区分《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单位为受益人,理赔金专属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团体意外险理赔款是员工单独享有的财产权益,企业无权截留、抵扣自身法定赔偿。

3. 赔付规则不冲突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劳动者可同时取得商业意外险理赔与法定工伤待遇双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明确裁判规则: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冲抵雇主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南博提示(针对企业的合规用工建议):

第一,全员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履行强制社保义务;

第二,如需分散用工风险,可另行投保雇主责任险;

第三,不得在劳动合同、赔偿协议中约定以商业保险抵扣工伤待遇,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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