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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建议企业买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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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企业跟我说:我想给员工增加福利,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我举双手赞成。

但如果企业跟我说:我想抵御风险,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可以少赔点那我只能说,企业想错了。

答案很简单: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你买的保险,是员工的福利,不是你抵御风险的“护身符”。
一、残酷的现实:能否抵御风险,取决于员工


经常有顾问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会问:我们买了团体意外险,但保险理赔没那么快,所以先垫付医药费、护理费等,但是保险报给个人,我们要怎么做,才能保证把垫付的这些费用拿回来”,又或者“我们买了团体意外险,但保险赔付给个人,到时候理赔下来后,能否让员工返还给企业”?

这个时候作为法律顾问,通常会说可以跟员工签一份《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将保险理赔的权益转让给企业,企业申请理赔后保险理赔款付给企业;或者与员工签一份《垫付与理赔款返还协议》,待员工获得理赔后再返还给企业。在员工希望康复后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情况下,这是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员工通常会愿意配合并履行。

但很多情况是,员工发生工伤后,不打算或者不能再回到企业工作时,员工自然不会配合签协议或者签了协议不履行。

在工伤赔偿中,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天然对立。企业想着"先垫付,后扣回",员工想着"多拿一分是一分"。尤其在严重工伤、涉及大额赔偿的情况下,对小企业而言,这笔赔偿款无疑是巨大的打击,甚至可能关乎企业生死。把宝押在对方的道德自觉上,这无疑是巨大的风险。那么诉讼能帮企业拿回一些垫付的医药费或赔偿款吗?

二、法律真相:团体意外险理赔款归员工,企业无权主张返还

法院的主流观点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其受益人为员工本人,保险理赔款是员工的个人财产。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替代或免除。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也无权要求员工用其获得的保险理赔款进行返还。

这一立场的核心在于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性的员工福利,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额外保障。若允许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其法定赔偿责任,则无异于变相免除了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与立法目的相悖。具体而言:

在(2024)豫1727民初877号中,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后保险公司向员工赔付了医疗费用。法院认为,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员工,理赔款应归员工所有,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免除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故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垫付医疗费的请求。

在(2025)鄂1202民初7795号中,法院明确指出,团体意外险是为劳动者利益而设的人身保险,法定受益人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并非受益人,无权向劳动者主张返还保险理赔款。用人单位不能因支付了保费而获取利益,更不能以此对抗其应承担的法定工伤赔偿责任。

在(2024)豫01民终8804号中,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已从商业保险中获得赔偿,也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个案例,同一个结论: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款,进了员工口袋就别想拿回来。

综上可知,团体意外险不能帮企业转移风险。企业以为的"花小钱办大事",买个安心。但问题是,你买的不是安心,可能是幻觉。

最后,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更期待各位能不吝赐教,分享更多元的思维角度。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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